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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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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在台湾地区税制依征收机关来区分,可分为九种国税与八种地方税,以及关税[1]。
- 国税: 所得税[2][注 1]、遗产税、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 地方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地价税、田赋(于1987年停征)、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
依照中华民国现行税务相关法令的规定,各种国税之中,除关税是由财政部关务署负责征收外,其他皆由国税局负责;地方税则由各直辖市政府、各县(市)地方政府税务主管机关负责。[3][4][5]
综合所得税(个人)
综合所得税采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综合所得净额 = 所得总额 − 免税额 − 标准扣除额 − 特别扣除额
营利事业所得税(公司)
课征对象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及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境外营利事业[注 2]。
营业税
法规全名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对象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或进口货物之收货人。[8]
适用于大多企业。
稅額 = ( 銷售 - 購買 ) * 稅率
现行税率为 5%。
稅額 = 銷售 * 稅率
适用于三类营业人:
- 金融、保险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加密货币、票券业及典当业。
- 特种饮食业: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务之茶室、咖啡厅、酒吧。
- 小规模营业人。
房屋税
房屋税的课征对象是土地上的建筑物,税额为房屋现值乘上税率。房屋标准价格由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其标准包括建造材料、折旧、以及地段率。税率由地方政府依照房屋使用用途分别规定。[9]
应纳税额=房屋课税现值 × 税率
房屋课税现值 = 核定单价 × 面积 ×(1 - 折旧率 × 折旧年数)× 街路等级调整率(地段率)
核定单价 = 标准单价 ×(1 ± 各加减项之加减率)± 楼层高度之超高[10]
地价税
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除课征田赋者外,应课征地价税。税额系申报地价乘上税率,每年11月开征当年之地价税。
土地公告地价每二年[11]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据市场买卖案例或收益实例价格查估,经召开说明会及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后于该年1月1日公告[12],土地所有权人可在公告地价80% 至120% 范围内申报地价。[13]
税率结构[14]
以各该直辖市或县(市)土地 7 公亩之平均地价为准。但不包括工业用地、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各直辖市、县市累进起点地价均不相同,实际金额依各直辖市、县市地方税稽征机关之公告为准。
参考资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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