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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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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英语:Judicial activism)又称司法积极主义,是一种司法哲学,是指法官为适应当下的社会趋势,可以不遵循旧有的成文法和判决先例进行判决,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新的判决又会形成新的判例。与其相反的是司法克制主义,司法克制主义主张法官应该严格遵守成文法和判决先例进行审判。司法能动主义萌芽于19世纪美国[1][2]。1947年1月,小亚瑟·史列辛格在《财富》杂志一篇名为〈1947年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1947)的文章中首次提到了“司法能动主义”一词[3][4]。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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