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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
运作形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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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或称联合办公、同址办公、集中处所办工)是政府机构运作的一种形式,一般用来形容数个政府单位在同一地方或建筑办公的情形。此举可提升民众便利性、强化公务效率、促进土地高度利用、精简建筑与维护经费[1]。合署办公不只限于同一个国家,不同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可能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合署办公。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4年6月28日) |
此条目论述以中国大陆、台湾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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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市的市政府合署始建于1935年,是市政府主要机构的办公场地,并无向公众提供附设服务设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地设有政府合署,特区政府的总部建筑亦称中区政府合署(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通常称为政府总部,中区政府合署通常会被视为搬迁前的旧中区政府合署)。有些大楼则主要提供公共设施,例如图书馆、街市、体育馆、游泳池等,同时设有政府部门办公室,称市政大厦。
中华民国
训政时期,省政府采合议制,设主席及省政委员,而下设各厅(机关)厅长由省政委员兼任;省政府与各厅关系,犹如行政院之于各部。各厅在本管事务亦直接与中央、县相应机关直接行文,如省民政厅行文中央内政部、省财政厅行文县财政局等。后为增强省政府本身权力,便利战时行政,中央政府在对日抗战时指示将某些厅并入省政府,禁止独自行文;同时在县施行之裁局改科,将县政府下设各局并入府内,又改称科,更为彻底,旨意亦同。1947年(民国3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明文规定省、县均采首长制,上述各权宜之策自成定例。
现今中华民国的合署办公,主要指多个政府机关或公法人共用一处建筑的办公型态,这类的建筑又称为“联合办公大楼”。例如2017年(民国106年)成立的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与福建省政府是合署办公的;乡镇市区级别的机关则常以一栋“行政大楼”进行合署办公。此外,司法相关机关(法院与检察署)出于权力分立原则,多拥有专用的合署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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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联合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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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庄联合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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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七堵区行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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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区联合办公大楼
中华民国各级政府的联合办公大楼:
- 台北市的中央联合办公大楼、交通通讯传播大楼、司法大厦、司法新厦、司法第二办公大厦
- 新北市的行政院新庄联合办公大楼
- 高雄市的行政院南部联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大楼
- 各乡镇市区的行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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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各级政府机关常以合署办公方式运作,称为“合同厅舍”,如东京都霞关的“中央合同厅舍”建筑群。司法机关则常有自己的合同厅舍,此系基于三权分立,通常不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合署办公。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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