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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

运作形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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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或称联合办公同址办公集中处所办工)是政府机构运作的一种形式,一般用来形容数个政府单位在同一地方建筑办公的情形。此举可提升民众便利性、强化公务效率、促进土地高度利用、精简建筑与维护经费[1]。合署办公不只限于同一个国家,不同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可能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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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警察与荷兰国家警察的合署办公楼,位于荷兰东部的Dinxperlo荷兰语Dinxperlo,门挂有荷兰语的“警察”(politie)和德语的“警察”(Polizei)和两国警队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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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驻朝鲜大使馆英国驻朝鲜大使馆瑞典驻朝鲜大使馆法国驻朝鲜合作办事处法语Bureau français de coopération en Corée du Nord平壤的合署办公楼,建筑墙上挂有上述4国外交机构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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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市市政府合署始建于1935年,是市政府主要机构的办公场地,并无向公众提供附设服务设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地设有政府合署,特区政府的总部建筑亦称中区政府合署(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通常称为政府总部,中区政府合署通常会被视为搬迁前的旧中区政府合署)。有些大楼则主要提供公共设施,例如图书馆街市体育馆游泳池等,同时设有政府部门办公室,称市政大厦

中华民国

训政时期,省政府采合议制,设主席及省政委员,而下设各厅(机关)厅长由省政委员兼任;省政府与各厅关系,犹如行政院之于各部。各厅在本管事务亦直接与中央、县相应机关直接行文,如省民政厅行文中央内政部、省财政厅行文县财政局等。后为增强省政府本身权力,便利战时行政,中央政府在对日抗战时指示将某些厅并入省政府,禁止独自行文;同时在县施行之裁局改科,将县政府下设各局并入府内,又改称科,更为彻底,旨意亦同。1947年(民国3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明文规定省、县均采首长制,上述各权宜之策自成定例。

现今中华民国的合署办公,主要指多个政府机关或公法人共用一处建筑的办公型态,这类的建筑又称为“联合办公大楼”。例如2017年(民国106年)成立的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福建省政府是合署办公的;乡镇市区级别的机关则常以一栋“行政大楼”进行合署办公。此外,司法相关机关(法院检察署)出于权力分立原则,多拥有专用的合署办公大楼。

中华民国各级政府的联合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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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各级政府机关常以合署办公方式运作,称为“合同厅舍”,如东京都霞关的“中央合同厅舍”建筑群。司法机关则常有自己的合同厅舍,此系基于三权分立,通常不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合署办公。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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