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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全国劳动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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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全国劳动关系法(英语: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of 1935),又称瓦格纳法(Wagner Act),是美国制定的一部有关劳动关系的法规,它保障私营部门的雇员组织工会、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和采取罢工等集体行动的权利[1]。该法案由参议员罗伯特·F·瓦格纳草拟,由第74届美国国会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签署成为法律。
全国劳资关系法旨在通过促进工会和雇主之间的集体协商,改善雇主和雇员之间谈判不平等的状况。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就是依据该法成立,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专门负责起诉违反劳动法的主体。它还制定了有关集体协商的各种规则,并界定哪些行为属于不当劳动行为,包括雇主干涉工会的成立和运作。该法不适用于某些行业的职工,例如主管、农业雇员、家政工人、政府雇员和独立承包商。
全国劳资关系法遭到保守派和共和党的强烈反对,不过在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和劳克林钢铁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选择支持全国劳资关系法。1947年通过的塔夫特-哈特莱法案对全国劳资关系法有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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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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