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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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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會費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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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诉讼案,简称师大会费案,为中华民国大专院校学生自治之案件。全案由时任理事长冯辉伦向博士班学生、同时也担任学生代表的吴律德,依相关法规认为吴律德欠缴学生会费109学年度之200元及110学年度之500元,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并衍生为行政诉讼。2023年3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111年度简字第46号)。判决指出,受大学法保障的学生会系属公法人,因台师大全体学生为学生会之当然会员,且大学法及台师大学生会有缴交会费相关规范,故学生应有缴交会费之义务,判台师大学生会胜诉,被告吴律德应给付共计700元的学生会费,并按周年利率5%计算利息,同时因败诉负担2000元的诉讼费用。[1]2023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吴律德上诉,全案定谳。[2]吴律德其后于2024年3月30日声请宪法法庭裁判,同年12月29日声请暂时处分,2025年3月10日宪法法庭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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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提出时的学生会理事长、即原诉讼代表人冯辉伦,和被告、学生代表吴律德于判决公布后受访坦言,这是一项社会实验。冯辉伦表示,此诉讼并非要追讨学生会费,而是要确认学生是否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以及学生会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吴律德则欲厘清大专校院学生在大学法中为学生会当然会员的原因为何?这条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前辅仁大学学生会会长、现执业律师陈孝贤受访表示,若学生会被认定为公法人,与原先的非法人团体相比,将更具独立性。对此,判决公布时的学生会理事长施信豪在校内社群保证任内不会以诉讼形式向任何学生追讨学生会费,而对于下一步动作,被告吴律德展现出上诉的意愿,而受访的律师陈孝贤也认为若能获得更高层级法院的认定,学术上或实务上都有助益。[3]

曾任阳明交通大学交通分会学代的赖彦丞认为,兴讼“强征”会费绝非正确之举。[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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