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埃塞俄比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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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阿姆哈拉语:የኢትዮጵያ ፌዴራላዊ ዴሞክራሲያዊ ሪፐብሊክ ሕገ መንግሥት,罗马化:Ye-Ītyōṗṗyā Fēdēralawī Dēmokirasīyawī Rīpebilīk Ḥige Menigišit),又称1995年埃塞俄比亚宪法,是埃塞俄比亚现行的最高法律。该宪法由1994年6月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起草,经1994年12月8日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通过,在1995年5月大选后的1995年8月21日生效。该宪法的第39条规定:“埃塞俄比亚的每个民族、族群和人民都享有无条件的自决权,包括分裂的权利”[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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