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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章损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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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章损坏罪(日语:外国国章損壊罪/がいこくこくしょうそんかいざい)是日本的刑事罪行,意图侮辱外国,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国之国旗等国章者成立(刑法92条)。
本罪并不规管针对日之丸旗等日本国章的行为,亵渎日本国旗等国章在日本无专门刑罚[注 1],但一定情况下器物损坏罪等仍可能成立[注 2]。
概说
外国国章损坏罪分类于针对国家法益之罪下的国交相关罪之内。意图侮辱外国,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国之国旗等国章者成立,法定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92条1项)[1]。本罪为亲告罪,无外国政府之请求下无法提起公诉(刑法92条2项)。
- 195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京剧演员梅兰芳访日之际,大阪市有抗议活动举行,期间街宣车悬挂的中华民国国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被人取走。大阪地方检察厅侦办后认为“拿走民间人士所持的国旗无法处罚”,作出不起诉处分。
- 1958年5月,长崎市内举办邮票展览会时,有男性降下会场内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星红旗并加以侮辱,当时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邦交正常化[1]。此事警察并未深究,仅依违反轻犯罪法开出500日元科料处分(亦有当时邦交国中华民国所作请求因素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随后采取外交对抗措施,取消了包括已成立合约在内的中日间所有商贸契约。
- 1993年“多哈悲剧”[注 3]后,日本足球迷降下伊拉克驻日大使馆悬挂的伊拉克国旗并带走。虽然该行为触犯外国国章损坏罪,但伊拉克使馆态度宽容,称这是“日本人爱国心的表现,放在信箱里也好,只要还给我们就行了”,未提起告诉。
- 俄罗斯外交部称,2011年2月7日(日本“北方领土之日”),有右翼团体为抗议俄罗斯对北方地域的实际控制,在俄罗斯驻日大使馆前进行抗议街宣时拖烂俄罗斯国旗。俄罗斯外交部召见日本公使井出敬二,要求侦办案件及处罚犯人[2]。一段时间后,日本外务省透过驻俄大使馆回答称“无法确认有构成外国国章损坏罪的事实。侮辱的是模仿俄罗斯国旗的自制物品,并未侮辱大使馆悬挂的国旗,所以无法问罪”[3]。俄罗斯方面无法接受,再次召见井出公使提出抗议及要求重新侦办,同时宣布禁止相关右翼团体的干部入境俄罗斯[4]。
- 为避免触犯本罪,侮辱对象有时会选为类似或象征对象国国旗的事物,例如标榜行动的保守的右翼团体曾踩踏模仿太极旗制成的“百事蟑螂垫”(ペプシゴキブリマット)[5]。
- 亦有很多其他国家同样规管亵渎国旗等行为(参见火刑式)。在有的国家,为避免警察部门介入处理,会选择指骂国旗“肮脏”并表演“洗国旗”仪式,但日本并未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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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
包括本罪在内,关于国交相关罪的保护法益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一说基于各类型罪所定的目的及外国政府之请求这一诉讼条件等观点,认为保护法益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乃至国际法秩序下应保护的外国利益[6],另一说基于本罪所在章节为“国交相关罪”等观点,认为保护法益是日本国的对外地位乃至外交作用[7][8]。
客体
外国国章损坏罪的客体为外国之国旗等国章。国章指象征国家权威的物件[9]。
关于客体的范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一说认为限定于大使馆等官方悬挂的国章,另一说认为亦包括在国际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私人悬挂的国章。
行为
本罪的行为为损坏、除去、污损外国之国旗等国章。
根据判例,“损坏”是指“透过破坏或损毁国章本身的方法,如撕裂或切碎国旗等,使其象征外国威信及尊严之效用灭失或减少的行为”(大阪高判昭和38年11月27日高刑集16卷8号708页)。
根据判例,“除去”是指“不损坏国章本身,而透过移动位置、遮蔽等方法,使国章在当前所在位置发挥的象征外国威信及尊严之效用灭失或减少的行为”(最决昭和40年4月16日刑集19卷3卷143页)。
根据判例,“污损”是指“将使人抱有嫌恶之情的事物附着或附置于国章本身,从而使国章的效用灭失或减少的行为”(大阪高判昭和38年11月27日高刑集16卷8号708页)。
目的犯
本罪为目的犯,意图侮辱外国方构成本罪(刑法92条1项)。
诉讼条件
罪数
脚注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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