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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乡起义

秦朝末期民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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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乡起义,又称陈吴起义,或陈吴之乱,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记录的大规模平民起事。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屯戍渔阳(今北京密云西南),由于逾期应役按秦律要斩首,二人于是起义,号“”,一曰“张楚[a]。起义沉重打击秦朝政权,揭开秦末农民起义序幕。

事实速览 大泽乡起义, 日期 ...

背景

在秦皇时期,已民怨四起。而秦二世就任后则更为倒行逆施。贾谊《新书》记述秦二世“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记,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b]赵高、秦二世使用严刑峻法管治,社会剧烈震荡。[3]:196

经过

农民军的形成

陈胜,字涉,阳城(今河南商水西南)[c]人。吴广,字叔,阳夏(今河南太康)人。二人都出生于低下的农民家庭。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秋,秦廷强征“闾左”贫民驻守渔阳(今北京密云西南),约有九百人左右被强征,陈胜、吴广被推为屯长。七月,二人前往蕲县(今安徽宿州市南)大泽乡(今宿州东南刘村集)途中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按秦律,误期者斩,一律处斩,不如造反。[3]:197

当时秦人同情无辜被赐死秦皇长子扶苏人同情阵亡的楚将项燕,所以常有扶苏、项燕未死的传闻,陈胜提议利用扶苏、项燕名义起兵造反,所以两人去占卜。占卜人明白他们用意,暗示他们要利用鬼神之说。于是,他们在布帛上写“陈胜王”三字,并放在渔夫准备出卖的鱼腹中。戍卒买鱼煮食后,看到布帛,心中疑惑。吴广又跑树林间小庙,假装狐狸嗥叫:“大楚兴,陈胜王。”戍卒惊恐不已。[3]:197-198

舆论准备完后,陈、吴二人正式起义。某天,押送戍卒的将尉喝醉,吴广多次跟这位秦尉说要逃跑,以激怒秦尉。秦尉中计,鞭笞吴广,并拔剑威吓。吴广夺剑杀了秦尉。陈胜也冲来,又杀另一个秦尉。召集九百多名戍卒,宣告起义,并得到戍卒响应:

陈胜、吴广筑台誓师,用两个秦尉首级祭旗。陈胜自立为将军,吴广自立为都尉,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号称“大楚”。他们假托扶苏项燕名号,招募士卒。[3]:198

“张楚”政权建立

陈胜、吴广义军先攻蕲(今安徽宿县南),秦军大败。后兵分二路,陈胜任命符离人葛婴为将,令他率兵攻击蔪东。自己则率主力向西北进击,攻下铚(今安徽宿县西)、酂(今河南永城西南)、苦(今河南鹿邑)、柘(今河南柘城)、谯(今安徽亳州)等地。大军屡战皆捷,每至一境,境内豪杰纷纷响应,队伍扩展到数万人。当至陈(今河南淮阳)一带时,起义军已有战车六七百乘,马兵千余、步卒数万。秦二世元年九月,起义军攻兵伐陈。陈的郡守、县令都不在,郡丞率兵抵抗起义军,起义军大胜。

陈是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陈国都城,楚国后期国都。秦灭六国后,在此置郡、县治所,战略意义重大。陈胜召集当地三老、豪杰讨论政事。认为,陈胜“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陈胜遂“乃立为王,号为张楚”。

“张楚”建立后,起义得到各地农民的响应。《史记·陈涉世家》 记述,陈胜自立后,“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

稍早前,葛婴立襄彊为楚王。葛婴听说陈胜已称楚王,杀了襄彊,以示对陈胜效忠。葛婴再次回到陈县,投奔陈胜,但最后还是遭陈胜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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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战

陈胜后称楚王,派周章率义军主力进攻秦都,因孤军深入,遇章邯反扑,以致周章阵亡。而吴广围攻荥阳,久攻不下。吴广碍于形势,于荥阳继续对峙,部将田臧矫陈胜令而杀之。章邯攻破李归,又攻击邓说伍逢蔡赐等部队,伍逢、以致蔡赐阵亡。

邓说弃城而走,临阵逃走,被陈王就地正法。章邯继续追击,陈胜逃至下城父(今安徽涡阳东南),被车夫庄贾刺杀,大泽乡起义结束,仅六个月。

考证

出土文物《睡虎地秦简》中提到,“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即:如果耽搁一次徭役者,处罚赔偿两副铠甲。迟到3至5日,口头警告;迟到6至10日,罚赔偿一面盾牌;迟到10日以上,罚赔偿一副铠甲。因洪水,暴雨等自然原因无法按时到达的,可免除处罚。

依照秦律,服徭役者迟到的惩罚,只不过是处罚购买一些兵器来赔偿公家而已,从头到尾也没有提到处死。如果是因为大雨,还可以免罚。

关于“失期当斩”问题,许多人以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解释迟到并不会被处死,甚至在大雨天气下还能免罚。然而,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问题。

  1. 徭律与戍律的区别

在《睡虎地秦简》中,明确存在《徭律》和《戍律》,这表明秦朝法律将徭役和戍役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服役。《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

其中“水雨,除兴”确实意味着大雨可以免罚,但这条律法适用于徭役,而非戍役

然而,《史记》明确记载陈胜、吴广是戍卒,他们属于戍役,而非徭役:

“七月,戍卒陈胜等反故荆地,为‘张楚’。”(《史记·秦始皇本纪》)

“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史记·李斯列传》)  

“后十四年而秦亡,亡自戍卒陈胜发。”(《汉书·五行志》)

因此,用《徭律》的内容来推翻“失期当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2.《岳麓书院藏秦简》补充了《戍律》的内容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虽然现有戍律未直接提及“失期当斩”,但其规定显然与《徭律》不同,证明不能用《徭律》推导戍役的惩罚方式。

3. 秦二世时期法律的变化

即便《睡虎地秦简》可以代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我们也不能忽略秦二世时期法律“益刻深”的变化。《史记》记载:

“四月,二世还至咸阳……用法益刻深。”(《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说明秦二世统治时期,法律变得更加严酷。因此,即使秦始皇时期可能没有“失期当斩”的明文规定,到了秦二世时期,这一处罚方式可能已经执行。

4. 法律文本与实际执行的区别

秦法作为人治社会的产物,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未必一致。法律有明确规定是一回事,地方官如何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因此,即便未来出土了秦二世时期的法律明文,也不能完全否定《史记》中关于“失期当斩”的记载。

因此,目前的考古证据不足以否“失期当斩”,反而在秦法日益严苛、戍律与徭律不同的背景下,《史记》的记载仍然具备可信度。

现代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简牍中,其中一件觚上发现有“张楚之岁”的字样。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张春龙认为,“张楚之岁”指的是陈胜起义之后的那一年。中国秦汉史学会会长王子今表示,楚国人有用前一年的大事来记年的习惯。武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陈伟认为,“张楚之岁”是“岁名”,即以前一年的大事件来记年,“张楚之岁”即秦二世二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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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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