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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

西方以英美海洋法系为主要代表的国家实行的司法庭审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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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英语:Grand Jury,法语grandé,“大的”)是一种负责进行法律程序、调查潜在的犯罪行为,并决定是否应提起刑事诉讼立的陪审团。大陪审团有权传唤某人作证或索取物证。大陪审团独立于法院,法院并不主管其运作。[1]

大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2]现今的实例包括美国,以及在利比里亚较小范围内的应用。[3]在日本,设有公民组成的检察审查会,负责审查检方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但与前两国不同,其审查并非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3]

大陪审团兼具起诉和调查两种职能。其调查职能包括获取并审查文件及其他证据,以及听取到庭证人的宣誓证词;而起诉职能则是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英语:Probable cause)相信一人或多人在法院管辖权内犯下特定罪行。尽管多数大陪审团专注于刑事案件,但一些民事大陪审团则承担独立的监督职能。在18至19世纪的爱尔兰和美国,大陪审团偶尔也会被组建起来以通过或批准公共政策。

因其传统上的陪审员人数多于审判陪审团(英语:Trial jury),陪审团有时也被称为小型陪审团或小陪审团(英语:Petit jury,法语petit,“小的”)。[4]在美国,一个大陪审团通常由16至23名成员组成,但在弗吉尼亚州,常规或特别大陪审团的人数则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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