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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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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Nigeria)是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尼日利亚曾颁布有一系列不同的宪法,而现今的版本是第四共和国于1999年5月29日颁布的。在此之前该国曾颁布5部宪法。

事实速览 尼日利亚宪法, 概况 ...

宪法历史版本

英国殖民时期(1914年—1960年)

尼日利亚的第一部宪法是由殖民时期英语British Nigeria枢密令颁布的。当时尼日利亚是大英帝国的直辖殖民地。该部宪法于1913年颁布(1914年1月1日生效), 1922年、1946年、1951年和1954年宪法有新版本颁布以替代前版本。[1] 1946年,新宪法在西敏通过并且在尼日利亚颁布。[2]纵然这部宪法保留了总督及其所任命的行政会议持有的权力,被称为理查兹宪法(Richards Constitution)(由时任总督亚瑟·理查兹英语Arthur Richards负责规划)的1946年版本宪法加入了立法委员会的机制,并规定其有权审议全国性的事务。并且在各地设立了议会,议员们有权将地方的问题提供意见给向上级反映。联邦制度的引入以及将审议权下放,某种承认了尼日利亚的独立性。这部宪法无疑强化了地区主义的发展。[3] 1950年,要求自治权的呼声已十分明确,各议会随即招开会议讨论宪法的修正。该版本以时任总督约翰·斯图亚特·麦克弗森之名被称为“麦克弗森宪法”(Macpherson Constitution),并于次年生效。[4] 新宪章创新宪法演变双重路线,既允许地区自治,又允许联邦联盟。通过扩大选举,并规定中央政府设有部长会议,“麦克弗森宪法”为政党活动和国家政治参与有着巨大的助力。[5]这部宪法助长了地区主义的发展——地区的广泛立法权不能被新设立的联邦众议院推翻。以奥利弗·利特尔顿英语Oliver Lyttelton, 1st Viscount Chandos命名并在1954年颁布的利特尔顿宪法及宪法的后续修订,确立了联邦制度并且铺平了尼日利亚独立的道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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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独立宪法

尼日利亚作为主权国家的首部宪法由英国议会颁布,于1960年10月1日,即独立后立即生效。[7]根据这部宪法,伊丽莎白二世仍为国家为名义上的元首。[7]

1963年版宪法(第一共和国)

独立尼日利亚第二部宪法于1963年10月1日(尼日利亚独立三周年)生效。本部宪法确立尼日利亚为一个联邦共和国,并一直持续到军事政变推翻尼日利亚民主体制。[8]

1979年版宪法(第二共和国)

1979年版宪法是第二共和的宪法,采用美国式的总统制,总统并透过直选产生。避免第一共和的弊端,宪法规定各政党和联邦执行委员会(尼日利亚内阁)要反映国家的“联邦性质”──要求政党必须至少在尼日利亚三分之二的州或邦注册,并且各联邦州至少需有一名内阁成员。[9][10]

1993年版宪法(第三共和国)

1993年版的宪法旨在建立第三共和,但从未获得完整执行。[11][12]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

1999年版的宪法建立了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第四共和),并且其效力持续到现今。[13]2011年1月,两条针对本宪法的修正案通过,并由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签字施行。这是1999年版宪法的首次修订。[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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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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