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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克斯诉合众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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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克斯诉合众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232 U.S. 383 (1914)》)是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庭中大法官们一致认为,无令状从私人住宅中扣押物品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1]。本判例亦防止地方官员使用联邦证据排除法则中的方式(本应于地方政府中禁止),来获取相关证据并将证据提供给其联邦同僚。州政府直到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367 U.S. 643 (1961)》)后,才被允许使用证据排除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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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11年12月21日,费利蒙·威克斯(Fremont Weeks,原案件中的被告及上诉案的原告)于密苏里州堪萨斯城遭警方逮捕,当时他受雇于当地的快递公司。威克斯因使用邮件传递彩票而被定罪,该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威克斯被捕期间,警方透过询问他的邻居得知住所钥匙所在,并进入房内进行搜查。然而警官们进入被告家中时并没有搜查令,而且拿走了文件与私人物品,将其交与美国法警。同日晚些时分,警官们在仍未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与法警再度返回威克斯家中,并没收了他们在小衣橱抽屉里发现的信件和信封。
这些文件被用来确认威克斯曾透过邮件运送彩票,并予以定罪。威克斯向警方请愿,要求归还他的私人财产。
判决
最高法院诸大法官一致同意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其搜查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因此警官们发现的这些文件,应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予以排除在证据之外。[2]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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