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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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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伦理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专门处理媒体领域的特定伦理原则与规范,其范畴涵盖广播电影戏剧美术互联网等传播形式。这一领域涉及诸多极具争议的议题,从战地新闻报道到班尼顿广告活动皆在其列。

媒体伦理倡导并捍卫诸如普世生命尊重、法治精神与程序合法性等核心价值观[1]。它着重探讨媒体应如何合乎伦理地运用公众提供的文字与图像素材,并对相关道德问题作出界定与回应。

目前关于互联网如何具体影响网络新闻媒体伦理的研究文献尚显不足,这种现状使得建立普适性媒体伦理准则的构想面临挑战[2]

媒体伦理发展历程

信息伦理领域的研究与著述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3]。该时期的代表人物包括:罗伯特·豪普特曼(其研究聚焦于审查制度、隐私保护、信息获取权、馆藏建设平衡、版权问题、合理使用原则及伦理准则);拉斐尔·卡普罗、芭芭拉·科斯特雷夫斯基与查尔斯·奥本海姆(合著《信息科学伦理》一文,探讨信息保密性、向客户或消费者提供信息时的偏见、在线供应商数据质量等议题)[3]

至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这一术语开始受到美国多所高校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学系的系统研究[3]

90年代末期,学界相继出版了多部重要教材,包括理查德·塞弗森的《信息伦理原则》、玛莎·库克·伍德伯里的《计算机与信息伦理》,以及黛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等[3]

媒体伦理的范畴界定

尽管媒体伦理的确切定义难以框定,但威廉·H·毕肖普将其阐释为“基于群体既明示标准而形成的个人道德行为准则,而该标准本身又是个体价值观的集合体现”[4]。媒体伦理可界定为适用于大众传媒行为、角色与内容的道德原则与价值体系,具体涵盖新闻伦理规范与营销伦理范畴,同时也是关注该议题的研究领域。

在新闻报道层面,其涉及公正性客观性、平衡报道、偏见规避、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等核心议题。更广泛的范畴还包括:社会成见刻画、品味与得体性、淫秽内容界定、言论自由边界、植入式广告等商业行为,以及诽谤等法律问题。在制度层面,则囊括媒体所有权与控制权、商业化转型、行业问责机制、传媒与政治体系关系、监管(如内容审查)与放松管制引发的系列争议。

新闻伦理

(主条目:新闻伦理

在戛纳电影节上,摄影师们簇拥着一位女明星进行拍摄。

新闻伦理是媒体伦理体系中界定最为清晰的分支领域,这主要得益于其在新闻学院课程中的常态化教学。该范畴常主导媒体伦理讨论,有时几乎形成对其他领域的排他性关注[5]。其核心议题包括:

  • 新闻操纵:新闻既可能成为操纵工具,也可能被外力操纵。政府与企业均可能试图影响新闻媒体——前者通过审查制度,后者则借助股权控制。操纵手段往往微妙多样,既存在主动策划也不乏被动形成,被操纵方甚至可能对此毫无察觉。
  •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的追求常与其它价值观念产生冲突。
  • 公共利益考量:披露军事机密及其他政府敏感信息可能违背公共利益,即便所述内容属实。但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难以精准界定的概念。
  • 隐私权边界:公众人物生活的煽情细节构成众多媒体的核心内容,但信息真实性并不自动构成公开理由。隐私权作为法定权利,常与言论自由产生冲突。参见:狗仔队
  • 虚构与真实的博弈虚构作为娱乐内容的重要元素,是媒体产品的合法组成部分。然而当新闻报道混淆真实与虚构时,便会引发伦理困境
  • 审美分寸把握:报道战争灾难的摄影记者常面临震撼受众的场景抉择。例如,人体残骸往往未经遮蔽便直接呈现。这里的伦理困境在于:为了真实完整地报道真相,应在多大程度上冲击受众的心理承受力。参见:摄影记者
  • 法律冲突:新闻职业道德常在与法律交汇处产生矛盾,如保密消息源的保护问题。同时存在另一重争议:为获取新闻而突破法律限制的伦理边界何在?例如卧底记者可能涉及欺诈非法侵入等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行为。参见:隐性采访调查报导

网络新闻伦理

国际知名记者与学者史蒂文·J·A·沃德将新闻伦理界定为“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负责任运用”。沃德指出:“只有当新闻从业者共同承诺负责任地行使出版权力时,媒体伦理才能真正存在。”[6]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价值观的差异难以确立统一标准,但网络新闻伦理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与可信度至关重要[7]。在当今数字时代,随着多重新技术的涌现与信息获取渠道的普及,记者对"重要新闻"的定义权正在减弱。当下网络新闻工作者需要引导受众在信息洪流中构建认知框架[8]

互联网的出现既重塑了网络记者群体的伦理议题,也改变了使用网络资源的传统媒体从业者面临的道德困境[2]。尽管部分记者仍恪守传统新闻伦理准则,但许多从业者认为: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伦理的共识性规范,以及相关领域研究文献的不足,数字环境正在给新闻行业带来新的威胁[2]

网络新闻伦理的核心议题包括:商业压力、内容准确性与可信度(含超链接使用规范)、事实核查机制、行业监管、隐私保护及新闻采集方式等[2]。需要强调的是,相关伦理问题不仅涉及记者个体行为,更关乎信息发布机构的全流程决策。这引发了对机构公共伦理责任的深层思考:为抢占时效而未经充分核实即发布报道,是否构成对公众信任的背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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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媒体伦理

  • 娱乐媒体领域的伦理议题主要包括:
  • 暴力与色情描绘及粗俗语言:该领域普遍存在伦理规范与立法约束,多数媒体(如电影电子游戏)需接受分级审查与机构监管。全球监管体系详细指南可参阅电影分级制度。
  • 软新闻与名人八卦:随着纸质媒体式微,记者开始大量报道"名人八卦"等软新闻。这类报道的泛滥使公众产生依赖。据奥尔登·韦特研究,多数人虽意识到此类报道存在伦理缺陷,但信息获取能力较弱的群体易将其视为完全真实。[9]
  • 植入式广告:将品牌产品嵌入娱乐内容已成为日益普遍的营销策略。媒体制作方通过展示品牌产品获取高额报酬。这种存在争议的做法目前缺乏有效监管(详见植入式广告专题)。
  • 广告宣传手法:现代新闻业中普遍存在吸引眼球与说服性广告。研究发现这类广告手段可能扭曲受众对真实性与虚假信息的判断。[9]
  • 刻板印象:广告与娱乐媒体大量使用刻板印象,可能对受众自我认知产生负面影响或助长不良社会行为。关于男性、富裕阶层及族群的模式化描绘是主要争议领域。
    • 媒体中的女性形象:娱乐媒体常通过物化女性身体进行剥削,使女性身体被买卖的概念常态化。媒体机构惯常使用女性身体影像来冲淡日常负面新闻的影响。[9]
  • 审美尺度与社会禁忌:娱乐媒体常以艺术与娱乐之名挑战价值标准。当被摒弃的规范涉及重要道德价值时,便引发伦理争议。参见:透纳奖淫秽内容言论自由美学
  • 内容篡改问题:新闻界普遍认同在保持原意前提下可对图像进行裁剪或编辑录音。然而几乎全体新闻从业者都认为使用AI生成图像或深度伪造制造虚假事件违背伦理。争议焦点在于新闻工作者为增强报道效果可采用的修饰尺度,例如调整天空色彩是否合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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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民主

在民主国家,媒体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尽管新闻自由可能被载入宪法并具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与保障,但记者个体如何行使这种自由却取决于个人选择与职业道德。现代民主政府的运行依赖于数百人代表数百万人的治理模式。要确保代表们恪守问责制、政府运作保持透明度,就必须建立与选民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如今这些渠道主要依托大众媒体构建,以至于若新闻自由消失,政治问责体系也将随之崩塌。在这一领域,媒体伦理与公民权利及政治议题相互交织。相关问题包括:

  • 经济利益对媒体独立性的侵蚀。[11]
  • 政府以情报收集为目的监控媒体。(例如NSA通话数据库)

相关概念参见:信息自由知情权

媒体诚信

媒体诚信指媒体机构服务于公共利益民主进程的能力,使其能够抵御媒体系统内的制度性腐败、影响力交易、利益冲突及政治庇护主义。[12]媒体诚信涵盖以下特质:

  • 独立于私人或政治利益
  • 财务利益的透明公开
  • 恪守新闻伦理与专业标准
  • 对公众诉求的及时响应

该概念最初为东南欧地区媒体体系设计[13],源自"东南欧媒体观察站"项目——该项目汇聚了东南欧媒体专业网络(SEENPM)成员机构。

广播伦理与诚信

广播从业者与新闻工作者同样需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但作为语音传播媒介,电台主持人及DJ在引导听众方面需遵循特殊规范。时间压缩技术(又称"现金压缩法")是主持人为增加广告时段采取的常用手段:通过不易察觉地加速直播或录播内容,为额外30秒广告创造空间,从而提升广播机构的广告收益。[10]

纽约广播电台WABC曾在《拉什·林堡秀》中运用此技术。林堡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发现后通过直播公开表达不满并向听众致歉。

数字媒体伦理

数字新闻媒体涵盖网络新闻、博客、数字新闻摄影、公民新闻社交媒体[14]。该领域主要探讨新闻业应如何运用"新媒体"进行内容传播,包括如何处理用户提供的文字与图像素材。

图像伦理问题

新型图像技术催生了新的伦理挑战。如今公众能通过智能手机等便捷设备快速拍摄照片与视频,不仅能收集信息还可进行编辑处理。这种集便捷采集、传输与篡改功能于一身的技术,对基于非数字影像传播的传统新闻摄影原则构成了冲击。[14]

核心问题在于:新闻机构难以轻信轻易获取的图像素材,同时图像编辑的界限也日趋模糊。判定图像处理的合理边界既复杂又困难,建立负责任的影像制作准则及相关伦理规范仍是悬而未决的难题。

制定全球媒体伦理准则的尝试

过去二十年间,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地区开展了众多区域性讨论,旨在为信息社会建立普适性伦理准则[15]。制定全球媒体伦理准则的核心难点在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原则难以达成共识[15],且此类准则可能因各地道德与法律标准的差异而产生不同解读。[1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大会

自1997年举办首届信息伦理大会起,全球信息社会的伦理维度始终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议程。该峰会旨在激发关于信息社会伦理范畴的讨论。随后在1998年与2000年召开的会议中,来自教育、科学及文化等多元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了全球媒体与信息的伦理维度。[15]

2004年卡尔斯鲁厄信息伦理国际研讨会

2004年,国际信息伦理中心在德国卡尔斯鲁厄组织了首届信息伦理国际研讨会[15]。来自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媒体研究与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背景的全球专家齐聚一堂,从伦理与跨文化双重视角对互联网进行了深入探讨。[15]

媒体伦理的具体情境

媒体伦理与公职人员

随着技术进步,媒体已深刻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模式。电视对立法程序的持续报道,能比以往更快速地揭露政府运作中的不公正裁决。在媒体伦理中,"真相传达"具有核心地位——任何违背真相的行为均构成欺骗。媒体呈现的印刷或影像内容均被视为原始记录,当报道中呈现公职人员的言论时,这些内容即代表官员本人的原始"真实"表述。

媒体伦理的跨文化维度

当价值观存在文化差异时,关键问题在于应根据特定文化价值观在多大程度上调整行为准则。以下两个媒体伦理领域的争议案例:

媒体伦理的元问题

媒体伦理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它在多大程度上仅是应用伦理学的分支领域,除案例差异外是否具有独特理论价值。应用伦理学最古老的分支是医学伦理商业伦理。媒体伦理除提供新颖案例外,是否具有理论独创性?

媒体伦理与其他应用伦理领域的共性

隐私权诚信问题在医学伦理文献中已有广泛探讨,避害原则亦然。媒体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之间的权衡在商业伦理(及医学伦理环境伦理)领域也已充分讨论。

媒体伦理的独特性

言论自由与审美价值(品味)问题主要归属于媒体伦理范畴。但真正使其成为独立领域的还有以下特质:

  • 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的同一性:媒体作为民主社会基本自由的守护者,其自身的伦理责任成为焦点——"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于法律伦理领域。
  • 价值的自我指涉性:媒体伦理常对其价值体系进行自我质疑。元问题往往与媒体伦理的研究对象重合,这在艺术性内容中尤为明显,如贝纳通广告与透纳奖候选作品均通过伦理争议性质疑评判者自身。
  • 目标体系的异质性:媒体使用的目标存在显著分歧。用结果论表述,媒体使用可能面临多重压力:需要同时最大化经济效益、娱乐价值、信息传播、民主自由保障、艺术文化发展、声誉及虚荣满足。

数字内容中的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已成为媒体数字内容创作的重要力量,能够自主生成文本与图像。这类工具使用户可快速生成视觉内容与文字,由此催生了对源数据偏见、错误信息及操纵性内容的伦理隐忧。AI系统所采用的算法往往倾向于制造具有吸引力和病毒式传播潜质的内容,这助长了误导性与不实信息的扩散。这些问题凸显了建立媒体人工智能伦理框架的重要性。当AI生成内容向公众传播错误信息与偏见时,责任归属存在模糊地带[16]。社交媒体的运作机制加剧了这些隐患——平台为获得大量关注者提供经济回报与社会认可,导致内容创作者更频繁地传播未经核查的主观信息。

参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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