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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保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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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保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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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保密法案(英语:Official Secrets Act),又称为官方保密法(新加坡)或官方机密法令(马来西亚),是香港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用于规范与保护政府机密和官方资讯的法规,涉及许多国家安全。加拿大新西兰也曾设立此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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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1911年国家机密法和1939年国家机密法案而设立的警告标语,位于艾塞克斯郡孚内斯岛英语Foulness

列表

泽西

印度

新西兰

爱尔兰共和国

  • 1963年官方保密法案Official Secrets Act 1963[2]

新加坡

  • 新加坡的官方保密法规名为《官方机密法》,根据其2012年修订版第213节(Cap. 213, 2012 Rev. Ed.)规定:禁止披露官方文件及信息[3][4]。在1935年时,该法原名为《官方机密条例》(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5]。新加坡《官方机密法》第五章中还规定:禁止散布被政府视为敏感之信息[6][7][8]

英国

英国,需要经手或处理敏感资讯英语Information sensitivity的人,通常必须签署一份声明,以表示愿意遵守《官方保密法案》。这个手续常被称为“签字遵守官方保密法案”(Signing the Official Secrets Act[9]不过,由于《官方保密法案》是一种法律而非合约,因此不论个人签属与否,皆对其有效,签署这一个动作仅是提醒人们有保密的义务。因此,诸如英国MI5MI6等涉及机密任务者,在执行任务前后签署相关遵守声明是十分的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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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令

除了《官方保密法案》以外,根据1957年海军纪律法令英语Naval Discipline Act 1957规定,在皇家海军船舰上或海外基地从事间谍行为者,将面临无期徒刑等处罚。[10]在1981年以前,最高可判处死刑

加拿大

基于国家机密法案的诉讼案总共有22件,其一半以上与古琴科事件英语Gouzenko Affair有关。1989年,斯蒂芬·约瑟·拉特凯英语Stephen Joseph Ratkai对在纽芬兰阿真舍海军基地英语Naval Station Argentia声波监听系统英语SOSUSSOund SUrveillance System ,SOSUS)网络从事间谍行为而被依国家机密法案起诉。

香港

  • 官方机密条例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

马来西亚

其他国家的相关保密法规

国家机密法案一词也能用于指称其他国家类似性质的法规。加拿大为了在911事件后取代用词模糊的国家机密法案,而于2001年发布类似性质的资讯安全法案英语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11]

虽然美国1917年间谍法有类似的内容,但并没有广泛的国家机密法规。虽然间谍法的部分内容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英语Constitutionality(参见美利坚合众国诉进步案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美国法典第18编英语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798节制定于1951年,规定任何散布加密资料、间谍行为或违法监视等等行为皆是违法行为,法规内容与国家机密法案相似。

爱尔兰共和国1963年国家保密法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取代了英国在1911年和1920年设立的相关法规。经修正的国家保密法案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和爱尔兰共和国国内任何人。

马来西亚,1972年时,政府发布了官方保密法案英语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禁止任何人收集、拥有和散布任何机密文件。但是机密文件的判定却不需经过司法复核,任何违反法令者将面临1-7年的有期徒刑,也因此该法常被用来压制异议并扼杀反贪腐活动[12]

参见

注脚

外部链接及相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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