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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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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悖论(英语:Paradox of tolerance),是指如果社会将宽容延伸至不宽容的人,那么这个宽容社会正冒着被不宽容的人掌控的风险,从而摧毁这个宽容社会自身。

历史
1945年,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卡尔·波普尔形式化了宽容悖论的内容。波普尔提出如果要让社会维持宽容的状态,社会必须保有不容忍主张不宽容者的权利[2][3]。波普尔认为,如果允许不宽容的意识形态不受约束地表达,不宽容的意识形态便会利用开放社会的价值观,透过威权或压迫的做法来侵蚀或摧毁开放社会的价值观与宽容[4]。1971年,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公正的社会必须容忍不懂得宽容的人,否则这个社会本身就会变得不宽容,从而不公正。不过,罗尔斯也强调,若不宽容的观点威胁到了公正社会的根基,且宪法已不足以保证社会宽容的情况下,宽容社会为了自保(英语:self-preservation)的缘由可以限制和取缔不宽容的言论和行为。[5][6] 迈克尔·瓦尔泽则发现持有不宽容信念的少数群体如何受益于多元社会的宽容。
Preston King描述“宽容”是某人反对但自愿忍受特定的行为、想法、组织或身份。[7][8] 因此,“宽容”包含两个要素:
- 反对:宽容的主体必须反对某物件,如身为某信仰的信徒代表其认为别的信仰是错。若宽容的主体并不反对某物件,那就并非宽容,而是漠不关心。
- 接受:宽容的主体基于别的正向理由,如为了社会和谐,而接受、忽视前项其反对的物件。这种忍受必须是出于自愿,故忍受压迫政权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别无选择,便不能作为宽容的例子。
决定是否容忍某件事涉及权衡各种理由。例如,权衡是拒绝一种认为有问题的想法,或以社会和谐的名义接受它的好处,这种权衡过程便会出现宽容悖论。[9] 多数的宽容形式化皆主张宽容必须是种互惠行为,故不宽容不能被宽容。而这点反而导致宽者主体必须对宽容划出底线,从而不宽容,形成悖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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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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