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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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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比亞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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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总检察长(英语:Attorney General of the Gambia)是冈比亚的内阁部长级职位,负责向冈比亚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并代表政府出庭。该职位一向由冈比亚司法部长兼任,作为司法部的领导人,负责法律事务。现任总检察长是Dawda A. Jallow。

事实速览 冈比亚总检察长, 尊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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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该职位历史悠久,可追溯至1831年冈比亚设立英王按察使(King's Advocate)的职位。按察使一职初由辅政司(Colonial Secretary)安德鲁·亨特(Andrew Hunter)兼任,直至其1837年病逝。1839年,维多利亚女王即位,理查德·派恩(Richard Pine)获委任为女王按察使(Queen's Advocate)。[1]

冈比亚第一任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威廉·理查德·汤森(William Richard Townsend)于1902年获委任。[1]

1953年,冈比亚的政府司法官员有律政司及一名法律顾问。1965年,冈比亚独立所制定的宪法订定总检察长(即律政司)为冈比亚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以及内阁部长,另设立皇家检察院检察长的职位以监察刑事检控。1966年,冈比亚设立副总检察长的职位,从此该国政府司法官员有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皇家检察院检察长、注册总署署长及检察官[1]

1968年,冈比亚设立司法部,该部门的新正式名称为律政署暨司法部(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and Ministry of Justic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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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及职能

资格

根据《冈比亚宪法》第71(2)条,总检察长须为冈比亚大律师行业的“至少有五年资历的法律执业者”。[2]

职能

总检察长为公务员体制中的职位,也是内阁的当然成员。然而,当1968年设立司法部长职位时,将这两个职分合并被认为是审慎稳妥的做法。[3]

宪法第72(2)条述明,总检察长“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有权在冈比亚所有法庭出庭。”第84(1)条述明,皇家检察院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缩写DPP)在提起法律程序之前须获总检察长批准。第85(4)条述明,皇家检察院检察长受总检察长的“指示或管辖”规限。[2]

第82(2)条述明,总检察长自动获得在行使特权的任何委员会中的席位。第137A(4)条授予总检察长在卡迪上诉遴选委员会中的职位。[2]

助理

总检察长的主要助理是副总检察长,后者有权在需要时代理总检察长。此外,皇家检察院检察长可行使总检察长的某些权力,如中止法庭案件(撤回起诉)。[3]司法部有六个署,皆在司法部长(由总检察长兼任)的管辖权之下。[4]

总检察长列表(1965年至今)

更多信息 姓名 (生–卒),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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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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