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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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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比亞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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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比亞檢察總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 of the Gambia)是岡比亞的內閣部長級職位,負責向岡比亞政府提供法律意見,並代表政府出庭。該職位一向由岡比亞司法部長兼任,作為司法部的領導人,負責法律事務。現任檢察總長是Dawda A. Jallow。

事实速览 岡比亞檢察總長, 尊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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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該職位歷史悠久,可追溯至1831年岡比亞設立英皇按察使(King's Advocate)的職位。按察使一職初由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安德魯·亨特(Andrew Hunter)兼任,直至其1837年病逝。1839年,維多利亞女皇即位,理查德·派恩(Richard Pine)獲委任為女皇按察使(Queen's Advocate)。[1]

岡比亞第一任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威廉·理查德·湯森(William Richard Townsend)於1902年獲委任。[1]

1953年,岡比亞的律政專員有律政司及一名法律顧問。1965年,岡比亞獨立所制定的憲法訂定檢察總長(即律政司)為岡比亞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以及內閣部長,另設立刑事檢控專員的職位以監察刑事檢控。1966年,岡比亞設立法律政策專員的職位,從此該國律政專員有檢察總長、法律政策專員、刑事檢控專員、註冊總署署長及檢察官[1]

1968年,岡比亞設立司法部,該部門的新正式名稱為律政署暨司法部(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and Ministry of Justic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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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及職能

資格

根據《岡比亞憲法》第71(2)條,檢察總長須為岡比亞大律師行業的「至少有五年資歷的法律執業者」。[2]

職能

檢察總長為公務員體制中的職位,也是內閣的當然成員。然而,當1968年設立司法部長職位時,將這兩個職分合併被認為是審慎穩妥的做法。[3]

憲法第72(2)條述明,檢察總長「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有權在岡比亞所有法庭出庭。」第84(1)條述明,刑事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縮寫DPP)在提起法律程序之前須獲檢察總長批准。第85(4)條述明,刑事檢控專員受檢察總長的「指示或管轄」規限。[2]

第82(2)條述明,檢察總長自動獲得在行使特權的任何委員會中的席位。第137A(4)條授予檢察總長在卡迪上訴遴選委員會中的職位。[2]

助理

檢察總長的主要助理是法律政策專員,後者有權在需要時代理檢察總長。此外,刑事檢控專員可行使檢察總長的某些權力,如中止法庭案件(中止檢控)。[3]司法部有六個署,皆在司法部長(由檢察總長兼任)的管轄權之下。[4]

檢察總長列表(1965年至今)

更多信息 姓名 (生–卒),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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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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