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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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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贼(英语:strikebreaker),指在罢工活动中不参与罢工,而是进行工作的劳工。大致上有两种,第一种是工贼通常是在工会开始组织罢工活动时,或是在罢工进行中时,才由公司雇用进来。第二种是原先的聘员,但不参与罢工,照常工作,也会被称为工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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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人运动中,某些成员为私利,被对立的雇主以金钱或其他利益收买,或受到雇主胁迫,出卖工人阶级利益。工贼破坏工业行动的一致性,将罢工等行动威力分化。
故“工贼”指的是一种行为,不管行为者有心无心,不管立意点为何,不管是被迫介入或主动介入,一旦介入后其行为符合上述工贼的行为定义,就可称为“工贼”。而其作用主要是资方用以让公司可以继续运作,并使罢工活动失败。在美国,这种状况发生的频率会比其他工业化的国家还来的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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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2]的任何公约都没有明确提及罢工权利;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委员会通过持续的裁决确立了罢工权原则[3]。在现行的各项人权条约中,只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记载着关于保护罢工权的条款。 但是在欧盟1961年社会宪章条约中,也允许每个签署国能够删减罢工权[4]。
然而,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劳工组织机构都已经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核心公约都解释为保护罢工权利作为结社自由的一个基本要素。国际劳工组织曾裁定:“罢工权是第87号公约所保护之结社权的内在必然结果。”[5]
国际劳工组织还认为,虽然企业在罢工期间暂时找人代替罢工者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协议,但罢工者将遭受重大风险,这还将工会自由置于“严重危险之中”[5][6]。
欧盟1961年社会宪章是第一个明确保护罢工权的国际协议[2]。然而,欧盟的欧洲共同体劳工社会基本权共同宪章也允许欧盟成员国规范罢工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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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规
在大多数的欧洲国家中,工贼是非常罕见的,因此在大多欧洲国家的劳动相关法条中很少被提及到[2],因此通常都交由欧盟成员国各自决定自己的决策[7]。
- 加拿大有联邦劳资关系法,严格规范罢工破坏者的聘用。尽管许多加拿大国内的工会现在主张加强监管,但学者们指出,加拿大的劳资关系法对工会成员和罢工权的保护,远远超过对加拿大劳资关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美国劳动法规[12]。在魁北克,使用破坏者是非法的[13],但公司可能会试着在只有管理干部的状态下维持运作。
- 墨西哥有联邦劳工法,要求公司在罢工期间停止运作,有效的防止使用破坏者[2]。
- 在美国最高法院于1938年所宣判的NLRB v. Mackay Radio & Telegraph Co.罢工案(案件编号:304 U.S. 333),认为雇主可以永久解雇并聘用替代者,但在劳动职缺且为劳工能力所能胜任时,亦能申请复职。这项裁决变相鼓励雇主雇用破坏分子,使得工会在罢工结束时会失去工作场所的背后支援[14]。麦凯地方法院(Mackay Court)还认为,聘请员工的单位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能使罢工者的职位被永久取代[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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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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