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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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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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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国际法院法官国际联盟下辖常设国际法院的法官。该法院起初由11名法官和4名暂委法官组成,他们由国际联盟成员国推荐给国际联盟秘书长,后者再将其提名至国际联盟理事会国际联盟大会表决。理事会和大会必须牢记被选出的法官们必须代表国联内的各个主要法律传统,以及“每个主要文明”。每个成员国获准推荐4名候选法官,其中至多只能有2名有该国国籍。法官由直接多数决选出,选举在委员会和大会上独立进行。[1]法官们的任期为9年,全部在任期届满后去职,即每次选举都需要选举全部新法官。[2] 法官们完全独立,审判案件时不受其国籍限制,不效忠任何成员国,尽管每个成员国最多仅能有一名该国国籍法官。他们独立于国家的标志是他们从事法院工作时拥有豁免权。对法官的唯一要求是“高道德品质”,并且他们还要有“其各自国家对最高司法人员所要求的资格”或“法律专家公认的国际法专业能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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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海牙和平宫常设国际法院的院址

第一批法官于1921年9月14日选出,暂委法官于2天后选出。[4]1930年时,法官的数量增加至15名,新增法官选举于同年9月25日举行。[5]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法院在1940年代中的大部分时间没能开庭,但法官们仍继续任职至1945年10月集体辞职。[6] 法官每年收入15,000荷兰盾,每天花50荷兰盾用于生活费,此外院长还有额外45,000荷兰盾的收入,但院长被要求必须住在海牙。法官的旅行费用也全额提供,开庭时每个法官还有“工作津贴”100荷兰盾,副院长的“工作津贴”则为150荷兰盾。法官们的工作津贴每年限额为20,000荷兰盾,副院长的工作津贴每年限额为30,000荷兰盾;鉴于此,听审时间每年规定为200天,听审时间超过此限则不提供工作津贴。暂委法官没有工资,但当被征调服务时,得提供其旅行费用,每天50荷兰盾的生活费,以及每天150荷兰盾的工作津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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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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