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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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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条例》是中华民国政府为推行平均地权政策,在民国43年8月26日发布的条例,中间曾有多次修正。内容有关地价的规定及相关土地的课税、收买及归公等内容[1][2]。未来将改名为土地正义法[来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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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依2023年7月1日实施的现行新法第47-3条第6项:“书面契据,买受人不得转售与第三人。销售预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协助买受人将该书面契据转售与第三人。”
现行新法第47-4条第1项、第2项:“预售屋或新建成屋买卖契约之买受人,于签订买卖契约后,不得让与或转售买卖契约与第三人,并不得自行或委托刊登让与或转售广告。但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间之让与或转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得让与或转售之情形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买受人依前项但书后段规定得让与或转售之户(栋)数,全国每二年以一户(栋)为限;其申请核准方式、应检附文件、审核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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