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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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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斯特诉科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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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斯特诉科恩案Flast v. Cohen,392 U.S. 83 (1968),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华伦(Warren)法院建立了“双重纽带法则”(double nexus test),只有满足这项条件,纳税人才能对联邦政府的支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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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纳税人Flast与其他人一起起诉卫生、教育、福利部部长Wilbur Cohen,挑战《1963年联邦教育法》(Federal Education Act of 1963),理由是该法赋予卫生、教育福利部调配资金给州政府和地区,资助穷苦人士以获得受教育机会。原告声称联邦教育支出项目为宗教学校提供资助,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该条禁止联邦政府以财政支出方式资助宗教活动,前审认为原告欠缺诉讼资格(Standing),原告上诉。

争点

原告能否以纳税人的身份,对于政府的支出计划,拥有起诉权?

先例

  • Frothingham
原告并无提起诉讼的权利,假如他所受的损害,和其他纳税人相同,而且很小。对于未来税负的增加,则过于遥远且不确定。
  • Baker v. Carr
诉讼资格(Standing)的要旨,为寻求救济的一方,是否会因为诉讼胜败,而使个人利益受到影响。这是为了确保议题清楚的呈现,以便法院处理艰难的宪法问题。

理由

  • 在一些特殊的案子里,原告也许有起诉权,而法院却拒绝审查。
  • 对于这个Substantial Issue,原告必须建立自己的法律地位,与所针对的法律间,具有逻辑上的关联。纳税人可以主张,国会必须依据第一条第八项来行使权力,方合宪。惟若仅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附随支出,则并不充分。
  • 第二,纳税人必须建立自己的法律地位,与宪法上权利所受损害的关系。且必须证明,该法律逾越宪法上的特别限制。我们注意到第一修正案对第一条第八项构成特别限制。

结论

撤销原判决。

外部链接

美国联邦纳税人诉讼适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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