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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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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麟(1459年—1546年),字元瑞(或符瑞),号恒山,直隶藁城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书。
生平
成化二十年(1484年)登进士,初授南京大理寺评事,升寺副、寺正,凡居大理寺十年。出任河南汝宁府知府,弘治十七年(1504年)二月升山西右参政,正德二年(1507年)闰正月升河南右布政使,六月升本司左布政,三年二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湖广兼赞理军务,改任提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四年七月刘瑾以子麟同乡,擢升刑部右侍郎,六年八月升本部左侍郎,七年(1512年)十二月官至刑部尚书,他在刑部效力四十多年,处理过大量案件,包括有朱宸濠、刘瑾、朱宁、江彬等人,依法处决[1][2]。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御史沈灼称其在刑部时,谄媚钱宁,被夺职闲住[3]。
家族
曾祖张玘、祖张得才、父张钦皆隐弗仕,以子贵赠封皆光禄大夫柱国太子太保刑部尚书。母刘氏。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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