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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LGBT权益

德国人权的一部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德國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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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权益的保障是欧洲各国相当完善的一个国家,最早在1898年,德国政界便已有废除《刑事法第175条》的呼声,该法将男同性恋者的同性性行为视为刑事罪行,并加以惩罚。1929年,德国国会委员会通过废除刑事法第175条,但由于纳粹党的崛起及掌权,战后保守派及宗教团体等阻挠,该法最终迟至1994年德国统一后才被完全废除,但同性之间仍不能结婚;直到2017年,德国联邦议院通过婚姻平权法案,德国的同性伴侣才拥有婚姻权利。

事实速览 德国的LGBT权益, 同性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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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相关法律历程

西欧国家将同性性行为冠以“性悖轨罪”加以迫害的历史可追溯至中世纪。529年,查士丁尼在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时,规定凡进行同性性行为者将被处以宫刑,无论主动方或被动方皆然。《查士丁尼法典》因此成为日后欧洲各国制定法律时的基础,绝大多数的欧洲国家在将近1400年的时间中视同性恋者有“鸡奸罪”,可被判处死刑。

更多信息 年份, 成人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威廉一世的加冕典礼上成立。隔年1月1日,原北德意志邦联刑事法成为德意志帝国刑法,该法的第175条保留原普鲁士王国同性性行为的刑事惩罚,将同性性行为视为“不正常的通奸,指男同性或人兽之间的性行为,可判监禁,甚至剥夺公民权利”,为“鸡奸罪”提供法源依据。

纳粹党政权上台后重新修订《刑事法第175条》,将进行同性性行为者的最高刑责由有期徒刑6个月延长至5年,1925年通过的175a条最高刑责更长达10年。在修法后,因175条被定罪的人数暴涨10倍,每年平均有8,000人因此入狱。1930年代,纳粹集中营成立后更将同性恋者列入应被收容的对象,不少同性恋者在战争期间被迫害。男同性恋者被配以“粉红三角形”,女同性恋者则被视为反社会份子,被配以黑色三角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了同性恋者以外,原纳粹集中营里的囚犯都被盟军释放。这些同性恋囚犯并没有在战后立即受到平反,而是继续依违反第175条的罪名服刑。直到1950年代末,第175条才逐步被废止。

1957年,东柏林上诉法院裁定根据175条执行的刑罚都需被中止,形同废除该法。尽管第175条在1957年就被废止,但东德社会并未因此更能接纳同性恋族群。历史学家海蒂·敏宁(Heidi Minning)在著作中指出当时的同性恋仍受东德政府和执政德国统一社会党打压:

在此背景下,1980年代的新教教会给予同性恋群体等边缘团体的支援一度比政府给予的还多。1987年,东德最高法院推翻一项根据刑法第151条所做的判决,理由是“同性恋如异性恋一样,是性行为的一种。同性恋者因此并不站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外,他们的公民权利和其他所有居民一样受到保障”。1988年,人民议会在刑法的第五次修订中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废除了第151条。1989年5月30日,法案正式生效,这一裁决消除了东德刑法中所有针对同性恋的条文。

而在西德方面,由于境内保守派和宗教力量犹大,社会风气相对保守,例如西德直到1986年才有第一部有同性恋亲吻镜头的电视节目。虽然西德在1969年曾对第175条的适用范围限缩,但实际废止却得等到两德统一后的1994年,德国联邦议院将第175条从刑法中完全废除,并以《刑事法第176条》平等所有性倾向的同意年龄(16岁)。

2002年5月17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废除国家社会主义法案》(Act of Abolition of National Socialism / NS-Aufhebungsgesetzes),该法撤销所有在纳粹政权统治时期被判刑的同性恋者和德意志国防军逃兵的罪名,但未同时平反1945年后的第175条受刑人罪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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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侣关系

德国自2001年起给予同性伴侣民事结合权利,让他们和异性恋夫妇一样,拥有继承、赡养、医疗保险和移民等权利。2004年,德国修法通过让同性伴侣拥有收养权,让他们可以领养继子女,并简化原本关于财产分配的繁琐程序规定。同年,德国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提出同性婚姻法案,使同志伴侣可以在税收等方面拥有和异性恋夫妇相同的权利。

2006年12月,一项由欧洲安格斯列特全球观察进行的欧盟国家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德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排名欧盟诸国第7(52%),高于欧盟国家平均的44%。若和邻国一起调查,和捷克一起的支持率是52%,和奥地利则只有49%。因此对德国政府来说,同性婚姻议题仍需谨慎考量,因为支持率仍在过半边缘上下[3]

欧洲法院法官在2008年裁定同志伴侣在另一半过世时,拥有领取寡居养老金的权利,否则为歧视[4]

2017年6月30日,德国联邦议院以393票同意、226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并赋予同性伴侣领养小孩的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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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德军目前不禁止同性恋者从军。

2000年以前,德军以“玻璃天花板”政策阻止同性恋者成为军官,这个政策在2000年引起诉讼。一名因性倾向遭降职的军官控告前德国国防部长鲁道夫·沙尔平,后者一度声称同性恋者足以令人“严重怀疑其适宜性,应排除其于军中获得督导职位”但在案件开始审理后,德国国防部态度丕变,取消原本的歧视政策。德国政府虽否认介入,但舆论认为沙尔平是受到支持同性恋权利的德国前正副总理格哈特·施罗德约施卡·菲舍尔的施压才转变态度。如今对性倾向包容是德军军官的责任之一,除非发生性侵犯性虐待性交易等违法事件,士兵之间的性关系只要是发生在执勤时间外,都不应受到干涉。

歧视与仇恨罪保护

作为《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署国之一,德国透过修法废除所有歧视法令,包含对性倾向的歧视在内。条约签署后6年间,德国政坛为了新法的适用范围争论不休,还就某些超过条约范围的提案进行辩论。然而,法案的最终版本还是被认为没有完全彰显条约精神,例如终止劳工的聘雇契约需由劳工法庭裁决等。联邦议会最后在2006年6月29日通过《平等待遇法》,7月7日在未经讨论下投票,8月18日法案正式生效,条文包含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

目前在德国,对性倾向的就业歧视为非法。德国的某些州也通过自己的相关州法,勃兰登堡1992年、图林根州1993年、柏林1995年与萨克森-安哈尔特1997年。德国是全世界第一个将性别认同以法律保障的国家。

政党立场

德国的主要政党中,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基督教民主联盟)仍坚持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但也反对在就业等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直至2017年6月,在基民党领袖梅克尔公开呼良知投票后,国会终于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德国自由民主党则支持同志平权,其前党魁兼德国副总理基多·威斯特威勒就是一位男同性恋者[6]

除了自民党外,社民党绿党等左翼政党也对同志平权持支持立场。但自由民主党和社会民主党过去多年与基督教民主联盟组建联合政府时,并从不曾就此议题作为组建联合政府的条件。

同性恋政治人物

截至2009年10月,德国一共有4位已出柜的同志政治人物:前柏林市长克劳斯·沃维雷特、绿党国会议员伏尔克·贝克(Volker Beck)与前副总理基多·威斯特威勒[7]。2007年,黑森州教育部长卡琳·沃尔夫(Karin Wolff)也以女同性恋者的身份出柜[8]

概况

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Yes(自1968年(东德)、1969年(西德))
同意年龄平等化 Yes(自1987年(东德)、1989年(西德))
反歧视保护 Yes(2006年就业保护)
同性婚姻 Yes(自2017年)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Yes(自2001年)
领养继子女 Yes(自2004年)
同性领养 Yes(自2017年)
同性恋者得合法公开在军队服务 Yes(自2000年)
变更法律性别权利 Yes
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捐血 Yes(自2017年以来合法,并且从2023年4月1日起,新的“基于个人风险的评估”捐血政策在德国各地生效。)[9]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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