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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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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法官为台湾社会产生的名词,起源于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邵燕玲,因裁夺一起女童性侵上诉案,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引起社会各界议论,此一事件更后续导致2010年的白玫瑰运动。新闻媒体创造出此名称隐喻,主要解释为法官的思想老旧,好似远古时代的恐龙。另一说法为法官权力大,但审判的结果如同力大但行动迟缓的恐龙。两种说法背后的意义,都指向社会对法官能力的质疑以及信心的动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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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2010年美国国务院在所公布的年度人权报告,具体陈述了法官一再在性侵儿童案上做出不当判决,并引发白玫瑰运动一事,并以此批评台湾在妇幼人权保障不足的情况[3]。
监察院长王建煊曾以曾文钦随机杀人事件,批评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4]。
由于大众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有其“罪责必须与刑罚相等”的普同应报观(参见应报理论),倘若法官在判决上无法契合社会普遍期待,这使得承审社会瞩目案件的法官可能因巨大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其判决的公正性。“恐龙法官”和“恐龙判决”等名词的广泛使用也导致一般民众更常聚焦且更易轻率地对不符期待的判决结果作出这样的负向归类。有时甚至把相互间无关联的判决结果关联到整个司法体系[5]。
由于社会观感变迁快速且无标准可循,部分舆论认为对法官是否适任的评荐机制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面对更易取得的资讯,依赖法官自由心证补足法律不足已经不再可行。减少恐龙判决的方法可能在于明确出如何量刑才能恰如其分、满足多数人的期待。近来已逐渐有探讨的声音,希望能找到可供司法人员遵循的共识[6][7]。
2016年7月,最高法院经全体法官决议,重大瞩目案件新闻稿,将一律标示承审法官姓名[8]。
2020年7月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国民法官法》,预计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表示,国民法官制度将重塑司法样貌,促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严谨周全[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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