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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注册伴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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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始,捷克共和国承认同性伴侣间的民事结合。2005年2月11日,捷克下议院82人赞成、65人反对、18人弃权否决同性伴侣关系权利法案。12月16日,捷克下议院86人赞成、54人反对、7人弃权通过同性伴侣关系权利法案[1][2][3]。2006年1月25日,捷克上议院以45票赞成、14票反对和6票缺席通过同性伴侣关系登记与权利法案。2月16日,捷克总统克劳斯否决同性伴侣关系登记与权利法案。3月15日,捷克下议院以101票赞成(议员总数为200人,本次有效票数为177票)推翻了总统对同性伴侣关系权利法案的否决,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欧洲前社会主义国家。7月1日,捷克同性伴侣关系法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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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民事结合
有限国内承认(同居)
有限国外承认(居留权)
不承认
宪法限定婚姻为异性夫妇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决议。 Remove ads
同性婚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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