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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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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德语:Anfechtung)为法律专用术语,当某个意思表示的发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为有瑕疪时,该意思表示的发出人可以将其所发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让该法律行为溯及至成立时失效,或是让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事实速览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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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一个法律行为,若要能够让它完全地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必须通过二个关卡,即要符合此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二者。一个法律行为,若欠缺成立要件,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为不成立,反之若具备成立要件,则该法律行为成立。然而在法律的认知上,此法律行为纵使已然成立,但仍尚不能够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因为必须再行检视该法律行为是否具备生效要件;若完全具备,则该法律行为生效。反之则可能有三种情况,依其瑕疪的程度由重到轻地让该法律行为无效得撤销,或是让第三人决定其生效与否,即所谓的效力未定。换句话说,当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具备了得撤销形态的瑕疪时,有权撤销之当事人便得将其意思表示予以撤销。[1][注 1][注 2]

得撤销之理由

在立法政策上,不同于无效之法律行为每每涉及公益。法律行为的效果若属得撤销,通常仅为私益受到危害而已。其类型有如下列:

  1. 因表意人其意思表示有错误时。[注 3]
  2.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注 4]

撤销权之行使

  • 撤销权之行使,首先必须要有法律明文依据,如上述之意思表示错误、因受诈欺或受胁迫所为之意思表示等。[来源请求]
  • 撤销权之行使,原则上并不需要特殊形式,仅需以意思表示向相对人提出便可。[注 5] [5]

撤销后之效力

意思表示撤销后之效力,原则上应视为未发出该意思表示。[注 6]

区别

意思表示之撤销与撤回不同,前者是让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令其失效,即溯及至成立前之态样;而后者是当意思表示尚未受到拘束时,意思表示之表意人收回其意思表示之行为。[来源请求]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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