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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各省重复县名及存废理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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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内务总长朱启钤曾上书时任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拟改各省重复县名撮举理由分别说明请鉴核批示文》,申请对各省具重复县名情形的124个的县名进行修改,而该文所附列有该126个县的清单称《改定各省重复县名及存废理由清单》。据当时该文所统计,二县同名的有74个,三县同名的有12个,四县同名的有4个,五县同名的有3个,六县同名的有1个。大总统袁世凯于民国三年(1914年)1月30日批准请求,称“批据呈已悉,应如所拟办理”。是次更改重复县名基本依循“凡两县同名存其先置,新名从同仍还故称”(即保留设置较为久远,政区较为稳定的县名,而改掉重名的其它县名)的主要原则,而在遇到“通商之大埠”(通商口岸)或“新拓之边方”(新开拓的边境地区)时则例外处理,而拟须更改县名的县的新名的标准,均以古代郡邑境内山川为限。[1]

具体清单

更多信息 序号, 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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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民国三年二月之后陆续更改的重名县名:[2]

更多信息 原名, 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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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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