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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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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犯罪或称国家犯罪(英语:state crime),指国家机关、官员以及政治人士于政府体系从事的损害活动[1][2]。此概念在治安公共政策[1]、国际法、国际犯罪[2]等领域所用,如在种族屠杀及文化灭绝等等议题上,来检视政府以政策或政府公权力从事的损害基本人权的问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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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犯罪的学术定义为:“涉及违反人权的政府组织偏差”(英语:state organisational deviance involving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5][6][7]。政府犯罪研究处理政府贪渎、种族屠杀、自然灾害、政商犯罪及刑求等政策上及行政上的偏差行为[8],主要专门跨领域学术期刊为《政府犯罪学刊》(英语:State Crime Journa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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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政府犯罪的学术定义为:“涉及违反人权的政府组织偏差”(英语:state organisational deviance involving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5][6][7]:此定义涉及三个互相关连的重要观念,包括“政府”、“组织偏差行为”和“人权”。
不管政府性质是自由还是专制的,政府都有权去执行一些,若不是政府去做的话,就会被认为是暴力或敲诈的行为;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政府“垄断正当使用武力”(英语:monopoly of the legitimate use of force)的描述。[5]垄断的正当性则根基于创造共识来对政府和人民制定的一套常识性规则,而这些正当性可能来自“自发愿意遵守”、“被动默许”或“根深蒂固的依赖”(英语:‘willing compliance’, ‘passive acquiescence’, ‘ingrained dependence’)[5]。
在使用武力方面,政府之所以能取得人民“自发愿意遵守”的正当合法性,是透过定义政治目的、界定政治我者和他者,散布以武力对付他者的宣传、理据和政策,以期这些政治目的会被遵循并执行。例如探讨人类对权威服从的“服从的危险”的米尔格伦实验中,发现当权威者命令某人伤害另一个人,即使受令者听到受害者的痛苦尖叫声,因而道德上感到不安,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威者还是可以继续命令他持续伤害;显示人对于权威服从意愿之高,愿去做出超乎任何尺度的行为[5]。
若不当或过当执行公权力的权威,就可能引发“服从型犯罪”(英语:crimes of obedience),特别指在政府、军队等等组织中,不顾道德不安或使用武力的正当合法性,仍去执行权威所下达的命令,屈服于掌权者或政府的牢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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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学及犯罪学中,偏差行为指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白领犯罪及组织偏差的文献将组织偏差行为的定义总结为:行为偏差的认定,第一要件是该受众接受一套正常行为的社会规则,第二要件是该受众将某行为诠释成违反规则,第三要件则是施予制裁,如此该社会受众界定某偏差行为[5]:4。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定义关乎人权的普世规范价值,故签署的各国政府都接受此规则,在刑求、战犯或死刑等政策及行为上,不得做出组织偏差行为,就算是执行反恐任务时也是如此[11]。为了确保国家政府不会做出违反人权的组织偏差行为,现存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等一些主要对政府犯罪进行控制的知名超国家组织;然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虽有理想及理念,但其实权受到限制,不如前两者能发挥影响力来保障个人不受政府犯罪的侵害[12]。
案例研究


1990至2010年代,历经二十年的学术成果累积,学者在研究政府犯罪此“最严重的犯罪”上已有所成果,而政府犯罪的研究主题则包括“政-企犯罪”、“政治犯罪”、“国际刑法及人道法的违犯”(包括种族屠灭、战犯及危害人类罪)[15]:33。各国政府之前或及正进行的违反人权的组织偏差行为也因而受到政府犯罪研究者的关注及分析[16]。
关于刚果自由邦(1885年至1908年)进行的国家犯罪案例研究,并认为刚果自由邦者以系统地最小化组织和个人残酷行为的伦理代价的手段,来合理化其“过度”的犯行,包括强暴、掠夺、截肢等虐行。[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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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六四事件中,在天安门广场及周边进行大屠杀,中国政府设法逃过避免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和制裁[18];此事件也挑战了国际组织对于政府犯罪的评判及制裁能力及正当[19]。
中国政府被指涉及新疆种族灭绝[20],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2022年发表《联合国新疆人权报告》,认为中国政府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21]。
在大中华地区的跨境组织犯罪研究中,因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及台湾之间跨国及跨境活动频繁,衍生出各种组织犯罪及政经间谍活动;研究结果发现因各别政府单位涉及复杂的司法刑事及政治关系,显示出各地区或国家政府从掠夺型国家(英语:predatory state,指政府带头掠取资源转给利益集团)转型为发展型国家(指政府主导总经计划活动)差异发展[22]。
由于美国政府在布希与钱尼当政期间在中东开启的“反恐”战事及刑求问题,引发是否应收到相当于纳粹领导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受到的审判和制裁(纽伦堡大审),为了要符合纽伦堡大审的要件,遭控的行为得是阴谋颠覆宪法秩序,因此部分学者将这些美国政府行动称为“反民主的政府犯罪”(英语:state crimes against democracy, 或SCADs),学者Lance deHaven-Smith检视反民主的政府犯罪的证据,认为证据广泛并适当,足以符合的纽伦堡大审标准来展开相关的调查、审判和制裁行动[23]。学者如Manwell及Doig进一步指出大众应得知政府和媒体如何操纵民意来没收公民自由和职责,特别在911事件后的恐惧、帝国主义和战争宣传背景下,政策应改革鼓励公民社会责任批判性地检视政府及媒体所提供的资讯[24][25]。
学术发展和主要期刊
自20世纪后期以来,关于政府犯罪已有不少选集、专书出版,提供了该领域的概念和经验的总述,来界定该领域的深度和广度[26][27]。
政府犯罪研究处理政府贪渎、移民、反恐、种族屠杀、自然灾害、政商犯罪及刑求等政策上及行政上的偏差行为[28],主要专门跨领域学术期刊为由政府犯罪国际研究计划发行的《政府犯罪学刊》(英语:State Crime Journal)[9],该期刊于2011年正式发行时由诺姆·乔姆斯基发表演说。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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