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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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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英语: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目的在禁用或限制生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已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地区。
历史
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呼吁全球应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一些必要的行动,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定义为“存在于或堆积于动植物体内的、在自然环境中长期循环的对人类有害的化学品物质”[1]。其后,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英语:Intergovernmental Forum on Chemical Safety,简称 IFCS)和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英语: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简称 IPCS)[2]编写了一份评估的12个危害环境最严重的化学品。
2001年5月23日,最初的公约协商在斯德哥尔摩结束,各国已经完成公约的谈判与协商。2004年5月17日,最初的128个团体和151个签署国已经批准公约,公约正式生效。共同签署同意禁用9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并同意如果有新的化学品符合某些持续性和跨界威胁的标准,可以审查和补充该公约。
2009年5月8日,在日内瓦的公约会议上,公约加入了新一批化学品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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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主要内容
- 艾氏剂、狄拉克、异狄氏剂、氯丹、七氯、毒杀芬、灭蚁灵、六氯苯、多氯联苯的禁用
- 滴滴涕生产和使用的限制(只允许使用对抗疟疾)
- 减少排放多氯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类化合物
- 在2025年以前,停用多氯联苯,希望在2028年全面禁用
- 支援发展中国家寻找替代品
2009年5月,联合国四次会议上添加的,将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的9种有机污染物:[3]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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