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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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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New Zealand)是指一系列决定新西兰政治治理的法律与原则的总和,与许多国家不同,新西兰没有单一宪法文件。[1][2] 新西兰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和非书面的惯例组成,尽管宪法纳入了一些书面的文件,但“不成文宪法”仍被广泛使用。[3][4] 1986年的宪法法令在宪法体系中起中心作用,[3] 其他的还有法令、议会命令、特许状、法院判决、怀唐伊条约的原则,[1][5]不成文的法律习惯和公约等等。普通法律和宪法性法律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差异,[1] 在大多数情况下,新西兰议会只要通过议会法案就可以进行“宪法改革”更改或废除宪法要素,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1993年选举法规定某些内容只有通过全民公投才可以修改。[1]
新西兰是一个议会民主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1][3]这一政治系统基于威斯敏斯特体系,随着新西兰宪法特色的发展,用威斯敏斯特体系描述开始变得不够恰当。[2] 新西兰君主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在新西兰行使权力,君主也是行政、司法和立法权力的来源,尽管这些权力掌握在民主选举的新西兰议会手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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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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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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