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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辩护士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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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4344°N 139.753658°E / 35.674344; 139.753658

事实速览 简称, 成立时间 ...

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日语:日本弁護士連合会にほんべんごしれんごうかい Nihon Bengoshi Rengoukai,英语: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 / 首字母缩写JFBA),也被称为“日本律师联合会”,是日本律师公会的联合组织。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的简称为“日辩联(日弁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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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1949年,日本辩护士联合会依据《辩护士法日语弁護士法》第45条至第50条设立。它虽然与日本司法书士协会联合会日语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日本土地家屋调查士协会联合会日语日本土地家屋調査士会連合会一样具有专业职能团体的性质,但它并不是一个特殊民间法人日语特別民間法人而是一个于辩护士自治日语弁護士自治下的团体。日本所有辩护士必须遵循日辩联依据《辩护士法》第22条所制定的全部规章。

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的经费依据会章第91条由会费、注册会、赎罪寄付日语贖罪寄付及其他收入组成。[1]

按照规定,日本的地方律师公会是每个地方法院辖区内对应一个;因此北海道因为拥有札幌旭川钏路函馆等四个地方法院而设有四个律师公会。但东京都却是一个例外,尽管东京只有一个地方法院,但是由于这里集中了全国一半以上的注册律师以及本地律师公会在二战前因为会长选举问题而产生过分裂。因此尽管依据现行《辩护士法》而禁止新的律师公会设立,但是东京的三个律师公会都被保留了下来。[2][3]

在日本,所有辩护士或从事外国事务的辩护士必须通过加入日辩联所辖52个地方律协所登记的事务所来执业。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是一个强制参加的团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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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截至2023年4月1日,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在日本全国有52家地方律师公会组织;共计有44,961名辩护士及1,599辩护士法人成为其会员。除此之外,日辩联还拥有4名冲绳特别会员和458名外国法事务辩护士日语外国法事務弁護士及8家外国法事务辩护士法人。[5]

决策机关

  • 全体大会(総会)——日本辩护士联合会的最高决议机关。
  • 代议员会(代議員会)——审议对副会长、理事及监事的任免。
  • 常务理事会(常務理事会)——审议各律师公会的规章制度等事项。
  • 理事会(理事会)——审议日辩联规章、全体大会议案及各意见书等事项。

执行机关

更多信息 职务, 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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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机关

  • 事务局
    • 总务部(总务科、信息系统及设施管理科、财务科、人事科)
    • 审查部(审查第一科、审查第二科、审查第三科)
    • 法制部(法制第一科、法制第二科)
    • 人权部(人权第一科、人权第二科)
    • 业务部(业务第一科、业务第二科、业务第三科)
    • 企划部(企划科、广报科、国际科)
  • 调查室
  • 广报室
  • 国际室
  • 人权救济调查室
  • 研修和事务支援室
  • 日辩联综合研修中心
  • 司法调查室
  • 刑事调查室

委员会

  • 依据《辩护士法日语弁護士法》责任而成立的委员会
    • 资格审查会
    • 惩戒委员会
    • 纲纪委员会
    • 纲纪审查会
  • 依据会章会规而成立的常设委员会
    • 人权拥护委员会
    • 司法修习委员会
    • 司法制度调查会
    • 律师推荐委员会
    • 选举管理委员会
  • 依据会章会规而成立的委员会
    • 财务委员会(依据会计及资产相关规定而设立)
  • 新会馆管理和运营委员会
    • 会馆运营委员会
    • 讲堂管理运营委员会
    • 四会地代协议会
  • 依据会规地82条并由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的特别委员会
    • 律师伦理委员会
  • 其他的委员会
    • 律师业务改革研讨会运营委员会

公设事务所

外围团体

业务范围

日本辩护士联合会除了负责对日本律师律师法人日语弁護士法人律师公会的指导、联络和监督等工作外,还负责处理律师公会入会资格审查及惩戒等工作,同时亦负责监督外国法事务律师日语外国法事務弁護士的相关工作。[8] 并且日辩联还会定期召开针对律师的强制性职业道德讲座,也会结合日辩联的日常法律实践经验来开展与各项社会制度建设有关的活动。

政治活动

夫妇别姓

日本辩护士联合会之所以支持选择性夫妇别姓制度在于一方面主要是女性律师会员在履行职务时对强制实行改姓制度的异议,另一方面则是日辩联组织本身基于人权信仰自由等多方面考虑。日辩联曾多次发表会长声明以支持包括夫妇别姓等在内的民法修订。[9][10]

日本辩护士联合会对此的说明写道,“《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个人的尊严,第24条则规定了婚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皆同意的前提上;而相关婚姻法律也规定了必须立足于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的基础而建立。姓名是一个人的人格表征,失去姓名就意味着无法再在社会立足。强制那些不希望改姓的人改变其姓氏是一种侵犯人格权的制度。绝大多数的日本夫妻选择婚后改姓(2009年的数据为96.3%),而事实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改姓的是女性。民法第750条看似中立,但实际上是性别歧视的规定。引入选择性夫妇别姓制度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做法。”

废除死刑

个资保护

君之代相关问题

慰安妇相关问题

安保法相关问题

争议批评

投票概况

出版作品

官方报刊

更多信息 报刊名, 类型 ...

其他书籍

参考资料

脚注

相关条目

外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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