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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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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英美法系罪行)植基于英格兰刑法与其它英联邦国家有关刑法的罪行。英美法系罪行是植基于英美法系之下的罪行,罪行完全由法庭所判定,因此在立法上没有如成文法般的具体依据。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7年7月3日) |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1995年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t 1995 (Commonwealth)) 废除了联邦层级的所有普通法罪行。[1]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领地、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以及西澳大利亚州也已经废除普通法罪行,但仍然适用于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及维多利亚州等地。
加拿大
在加拿大,于1953年颁布的《刑事法典》中的刑法合并涉及废除所有的普通法罪行,除了藐视法庭罪(由刑法典第9条保存)及藐视国会罪(由1867年宪法法令第18条保存)之外。
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普通法罪行可处以无限制的罚款与无限制的监禁。
新西兰
美国
在美国诉哈德森案(美国诉哈德森与古德温案),判例引注(11 U.S. 32 (1812))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普通法罪行可以在联邦法院执行的概念为违宪。不过,有人却认为这与追溯法令之禁止不一致。.[3]
在州层级中,情况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州,如新泽西州,已经废除了普通法罪行(参见新泽西州诉帕伦德拉诺案),而其它的州则选择继续承认普通法罪行。
参见
- 罪刑法定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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