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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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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事实速览 主要领导, 庭长 ...

沿革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办公。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单位。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研究室、督导室、顾问室、办公厅等单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最高人民法院受冲击,机构趋于瘫痪。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厅等业务、行政单位逐步恢复。到1983年,设立了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厅、人事厅、司法行政厅。2000年,将民事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一庭[1]

职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发布,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有民事审判第一庭,职能是[2]

  1.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 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 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 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 指导人民法庭工作[2]

目前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关民事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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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庭长、副庭长

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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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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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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