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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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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沿革
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研究室、督导室、顾问室、办公厅等单位。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厅等业务、行政单位逐步恢复。到1983年,设立了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厅、人事厅、司法行政厅[1]。
职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发布,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有研究室,职能是[2]:
-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 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 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 负责司法统计。
-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 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 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 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 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 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2]。
目前研究室“主要负责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务;负责少年法庭、司法统计和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编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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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领导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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