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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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美国联邦公法第91–452号,84 Stat. 922,1970年10月15日),是1970年的一项美国国会法案,由民主党参议员约翰·雷托·麦克莱伦英语John Little McClellan提案[1],并由美国总统理查·尼克森签署成为法律。

事实速览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第91届届美国国会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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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届届美国国会
涉及发生在美国的组织犯罪控制法案
引称91-452(公法)
84 Stat. 922-3(法律总汇
订立机关参议院
签署人理查·尼克森
签署日期1970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70年10月15日
法典化
修订条文18 U.S.C.: 犯罪与刑事程序英语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立法历史
法案名称S. 30
提交者约翰·雷托·麦克莱伦英语John Little McClellanDAR
简要
  • 参议院通过:1970年1月23日(74-1
  • 众议院通过:1970年10月7日(341-26
其他简称诈骗及贪污集团犯罪法
缩写(通俗)
  • OCCA
  • RICO
俗称1970年组织犯罪控制法
关闭

这项法案是两次参议院听证会的产物,分别是1957-1959年的麦克莱伦听证会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mproper Activities in Labor and Management,以及1962-1964年的沃洛奇听证会英语McClellan hearings

这项法案禁止了5人以上之特定赌博集团之建立与营运,包括已经经营30天以上,或单日累积总收入达$2,000美元以上的赌博集团。此法案也赋予了大陪审团新的权力,可以对难以管理的证人进行拘留,并授权美国总检察长保护证人的权力,这些证人包括州证人与联邦证人,以及他们的家人[2]。后者的措施帮助了WITSEC的形成,这是对证人保护的缩写。

法案之中的一部分创造了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英语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3]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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