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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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美国联邦公法第91–452号,84 Stat. 922,1970年10月15日),是1970年的一项美国国会法案,由民主党参议员约翰·雷托·麦克莱伦提案[1],并由美国总统理查·尼克森签署成为法律。
这项法案是两次参议院听证会的产物,分别是1957-1959年的麦克莱伦听证会,以及1962-1964年的沃洛奇听证会。
这项法案禁止了5人以上之特定赌博集团之建立与营运,包括已经经营30天以上,或单日累积总收入达$2,000美元以上的赌博集团。此法案也赋予了大陪审团新的权力,可以对难以管理的证人进行拘留,并授权美国总检察长保护证人的权力,这些证人包括州证人与联邦证人,以及他们的家人[2]。后者的措施帮助了WITSEC的形成,这是对证人保护的缩写。
法案之中的一部分创造了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3]。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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