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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默 (正德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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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默(1499年—1558年),字时言,号古冲,福建建宁府瓯宁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正德十一年(1516年)丙子科福建乡试第五十七名举人。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式辛巳科会试第二百二十名,登第三甲第四十六名进士,[1][2]改翰林院庶吉士。[3]
嘉靖元年(1522年),任户部主事,升任兵部员外郎,改吏部文选司,[4]吏部验封司郎中。[5]嘉靖八年,担任会试同考官。[6]嘉靖十一年(1532年),任武会试同考官。出京任宁国府同知,累升广东按察司佥事、云南提学副使、江西左参政、湖广按察使、浙江左布政使。[7]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七月,任太常寺卿,[7]掌南京国子监祭酒事。[7]嘉靖二十八年,任礼部右侍郎。[8]嘉靖二十九年,任吏部右侍郎、[9]吏部左侍郎。[8]嘉靖三十年,任吏部尚书,[10]因事被革职为民。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再任吏部尚书。[11]嘉靖三十三年,兼任翰林学士。[12]总督杨宜被免职,严嵩、赵文华想起用胡宗宪,李默却推荐王诰,于是严嵩甚恨之。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春正月,赵文华自江南回到北京,升为工部尚书,加授太子太保。赵文华检举李默,并从部选策题“汉武征四夷而海内虚耗,唐宪复淮、蔡而晚业不终”之句。上奏李默诽谤。世宗览奏大怒,下李默锦衣卫狱拷讯。礼部及法司奏称“默偏执自用,失大臣体;所引汉、唐事,非所宜言”。最后李默死于狱中。隆庆初,诏复官遣官谕祭营葬如例。[13]万历年间,赠太子太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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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轶事
延伸阅读
[编]
《国朝献征录·卷之二十五》,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明史卷二百〇二》,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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