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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报藐视法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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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报藐视法庭案是香港的一宗《东方日报》因藐视法庭而被控告及被判刑的案件,起因于1996年《东方日报》对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简称“淫审处”)裁定其刊登不雅图片及该报对《苹果日报》盗用图片的两宗法庭裁决感到不满,于1997年起在其报刊内以白皮猪及黄皮狗辱骂法官及淫审处,接连发表对法官人身攻击的社论,后来更发文恐吓法官,继而报复性地派遣狗仔队跟踪审理案件的法官[1],《东方日报》 及该报总编辑黄阳午于1998年被律政司控告藐视法庭,高等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黄阳午入狱4个月,东方报业集团亦被判罚款500万港元[2],黄阳午上诉至上诉庭但维持原判,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需要入狱服刑,该案轰动香港社会,被视为传媒藐视法庭的最严重案例[3],也是香港在六七暴动后首宗有新闻工作者因报刊内容而被判入狱的案件[4]。
背景
1996年6月29日及30日,《东方日报》刊登了两辑由国际通讯社提供的图片,图中一名韩国裸体女模特儿在汉城表演人体绘画,她的乳头及阴部虽已被马赛克,但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仍然认为属于不雅图片,向《东方日报》发出传票,于1997年9月评定该批图片为二级不雅物品,即刊登该图片的报刊需要使用不透明的封装并在包装袋印上警告字句。另一报纸媒体《明报》亦为因刊登相同图片而被控告,同样被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评为二级不雅,但淫审处向《明报》附上10多页报告,详细解释裁决的理据。《东方日报》认为淫审处却未有对东方的裁决作出交代,东方报业集团及后于9月2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庭下令淫审处日后为物品评级时订明理据,让香港传媒参考[3]。
1996年10月底,上诉庭驳回东方报业集团的上诉,上诉庭未有推翻淫审处对《东方日报》刊登不雅图片的裁决,也未有提供《东方日报》的刊登的裸体图片属于二级不雅的评级理据,但法庭颁下一份判词,指出淫审处应为其评级解释原因,而经此判例后,淫审处日后须依照有关判决办事。东方报业集团不服,于1997年12月10日要求上诉庭签发将案件提交到香港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书,但上诉庭认为此举与公众利益无关,拒绝批出将案件上诉到终审法院的许可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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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时期,《东方日报》与《苹果日报》发生诉讼,东方报业集团的一名政治新闻记者前往中国北京时遇见当时正怀孕的香港女歌手王菲,于是举机拍照,东方报业集团旗下的《东方新地》于1996年10月5日刊登有关照片。1天后,《东方日报》的主要竞争对手《苹果日报》盗印该照片,《苹果日报》在事后愿意赔偿东方报业集团1万港元损失及1万港元律师费,但东方报业集团认为该张照片具有高度新闻价值,遂于1996年10月16日入禀法院要求苹果赔偿15至20万元[3]。
高等法院法官罗杰志于1997年4月8日裁定东方报业集团胜诉,《苹果日报》需要支付8,001港元的罚款及赔偿,当中3,000元为引致东方报业集团损失的罚款,5,000元为翻印该张照片的罚款,1港元为象征式赔偿;法官同时裁定《苹果日报》在是次诉讼中的100港元万诉讼费开支,悉数由东方报业集团承担。这次裁决的结果,不但比苹果当初主动提议向东方赔偿的金额少得多,东方还要支付苹果的诉讼费,使东方得不偿失,等同处罚东方报业集团滥用诉讼程序[3]。
1997年9月5日,东方报业集团不服原讼庭判决,将案件上诉至上诉庭。同年12月9日上诉庭法官高奕晖推翻部分原决,裁定《东方新地》不须负担《苹果日报》在原讼庭的诉讼费,但维持《苹果日报》罚款8,001元的原判。对于双方在上诉庭的诉讼费,法官裁定东方报业与《苹果日报》把各自的诉讼费合计后得出的总和,由《苹果日报》支付诉讼费总金额的四分之一,总金额余下的四分之三由东方报业支付,东方报业承担的诉讼费逾200万港元,远高于《苹果日报》需承担的金额。上诉庭法官高奕晖在判词指东方报业集团的记者是在侵犯歌手王菲的隐私下拍得照片,即使该照片被盗印,也不值得获取太高的赔偿金。东方报业不满连番裁决的结果,在1998年1月8日向上诉庭申请将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但上诉庭法官高奕晖以该案件不符合公众利益为理由,拒绝保荐该案件上呈终审法院[5]。
除了这两宗案件外,自1994年9月至1995年2月的半年内,东方报业集团曾收到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共33张传票,但其中23张传票经该报上诉或复检后被撤回,集团却已付上逾100万元的律师费。这些案件包括:
- 1994年10月9日,《东快讯》刊登一个画廊减价广告,以意大利文艺复兴巨匠米高安哲罗创作的“大卫”雕像作招徕,审裁处以大卫像裸露,评定为二级。高院大法官称任何有理智的人均不会以“不雅”形容大卫像,指出有关裁决“难以理喻”,经发还审裁处重新评级后被列为一级。
- 1995年2月27日,《东快讯》刊载一篇有关青少年可买到色情漫画的文章及有关漫画的插图,被审裁处评为不雅。上诉至高院,法庭指裁定审裁处未有考虑文章内容及出版目的,发还重新评级后,获评为一级。
- 1995年3月1日,《东快讯》头版刊载一幅小童脸部被严重烧伤的图片,上诉后获重新评定为一级,高院大法官更指审裁处拒绝公开两名审裁员姓名是违反法律公正原则,其后律政署透露两人姓名为王宝明及张汉田,前者为沙田苏浙公学校长,后者则为一名竞选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均落败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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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藐视法庭
《东方日报》为先后刊登不雅图片案及盗用照片案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但均被上诉庭拒绝接纳,《东方日报》开始刊登连串批评文章。在1997年12月11日于《东方日报》的“功夫茶”专栏刊登一篇题为“大法官白皮猪.审裁处黄皮狗”的文章,内容指“淫亵物品审裁处每一个审裁员,都系一只生滋黄皮狗”,他们背后“有几只英国白鬼撑腰,其中一只,系高院法官罗杰志,另一只妖力仲猛,盘据上诉庭,乃大法官高奕晖。”[6]
同日,《东方日报》港闻版亦有一篇题为“罗杰志的卑劣 高奕晖的错乱”的评论文章[3],内容谓“审裁处豢养的每一名审裁员,更全是先天弱智,毫无常识的愚蠢男女”,“审裁员这批黄皮恶犬的主人,却是提供庇护纵容的司法界港英残渣余孽如罗杰志、高奕晖之流。”
东方报业在1998年1月将行动升级为24小时跟踪该案的上诉庭法官高奕晖[7]。1998年1月13日,《东方日报》“功夫茶”专栏刊载一篇题为“东方即成立狗仔队俾大法官见识”的文章,指法官高奕晖诬指东方政治版女记者为狗仔队成员,有必要为他上一课:“功夫茶宣布,由今日起,东方即成立一队全天候真正狗仔队,去到港岛深水湾高奕晖大法官独立式豪宅,每日二十四小时不断潜伏监察,等候高大法官出现一带有新闻性或趣味性行为,即时举机影相,拍下珍贵镜头...东方专程服侍高大法官狗仔队,人数庞大,有明有暗。”他指记者会“随时化装为清道伕、的士司机、雪糕佬、美女或基佬等等,在附近一带出现,以特殊器材拍摄任何戏剧性举动,时间不限。”文章呼吁法官切勿“行差踏错,以免一个唔觉意成为新闻人物,并祝佢出入平安,晚晚得安稳。”
当天早上,东方的狗仔队即展开第一天行动。1998年1月14日《东方日报》港闻版报道“堂堂大法官所乘坐的政府车辆涉嫌公然违反交通条例,罔顾他人安全在双白线掉头,犹幸有惊无险,并没有引致伤亡事例。”同时,《东方日报》亦在同一版发表一篇题为:“罗杰志高奕晖:看你们做的好事!”的文章,内容指法庭的裁决,令《新报》娱乐版刊出一幅盗自《东方日报》的娱乐图片[3]。
连续3天的狗仔队跟踪行动在1月16日结束。《东方日报》以全版篇幅刊登声明,大字标题指出集团就连串不公正事项,并指集团将陆续披露“前港英政府、彭定康、霍德等领导之多个政府部门,恶意打击本集团及马氏家族种种恐怖惊人内情,敬希垂注。”此后,《东方日报》均以极大篇幅披露“集团受政治迫害”的内情,包括“马卓安收取东方创办人马惜珍一百万英磅始末”、“彭定康鼓励东方办《东快讯》以建立利用关系”等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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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被控藐视法庭及罪成
1998年1月下旬,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决定起诉《东方日报》藐视法庭。1998年6月30日高等法院宣判,东方报业集团及《东方日报》总编辑黄阳午被裁定两项藐视法庭罪名成立,东方报业集团被判罚款500万港元,黄阳午被判入狱4个月,东方报业集团主席马澄发则无需承担罪责。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兆恺在判词指,维持司法机关的尊严非常重要,并且指出辱骂法官是对法官人身攻击,而非指出其错误,而此等行为会动摇公众对法律适当执行的信心;跟踪法官亦会影响司法,足以构成藐视法庭。原审法官指《东方日报》的行动已经构成恐吓,在普通法史上绝无仅有[8]。黄阳午成为香港在1967年六七暴动后首个因报刊内容违法而被判入狱的新闻工作者[9]。
黄阳午在高等法院被判监后提出上诉,法官批准上诉期间保释外出[2]。黄阳午以私人名义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上诉,但在1999年2月9日被上诉庭驳回,维持罪名成立及判监4个月的原判[2],黄阳午要求将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官准予继续保释。黄阳午以案件涉及新闻自由及公众利益为由[10],要求终审法院发出上诉许可,终审法院的3名法官以2比1,在1999年6月23日宣布由于缺乏足够上诉理据,终审法院拒绝就此案召开终审庭[2],黄阳午须要即时入狱服刑兼支付上诉堂费。终审法院法官列显伦指出,今次判监4个月已经是非常轻,故此驳回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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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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