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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种
生物学术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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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种(英语:type species[1]、拉丁语:species typica[2])又称属型种、属模[3],为一生物分类学术语,是建立某个新属时所依据的种,即该属的载名种。换言之,当一个物种为某个属的模式种时,该属的描述主要依据就来自该物种。类似的概念用于属级以上的分类阶元时,称为模式属(type genus[4])。

与模式种近似的术语有:代表种(representative species)、特征种[5](characteristic speci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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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模式种在《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定义为:一个命名属或命名亚属的载名模式,是一个载名种时,该物种即为模式种[6]。当学者命名一个属时,需要指定一个种作为成立该属的依据,而被指定的种即为该属的模式种,代表了该属的生物学特征及概念中心,也同时代表该属属内的其他成员与模式种的关系,离其他属的模式种更近[3][7][8][9]。
例如在2009年,俄罗斯植物学家列昂尼德·弗拉基米罗维奇·阿韦里亚诺夫根据采集自越南的新种兰科植物裂唇早田兰(后命名为“Hayata glandulifera”),拟新增一新属:早田兰属(Hayata);阿韦里亚诺夫指定以日本植物学家早田文藏(拉丁转写:Hayata Bunzō)所命名的东部线柱兰(Zeuxine tabiyahanensis)作为该属的模式种[10],并以“Hayata”命名该属,以纪念早田文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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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方式

在《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中,指定一个模式种的标准在历史上曾多次变动,但现在每个属都必有一个模式种,而1930年以后所提出的属或亚属,命名者必须自行指定一个模式种,而指定的方式有下列数种,由优先度高到低排列[8][13][6]:
- 原文指定:作者在原始描述时即明文指出。
- 单型属:该属初建立时仅含一个物种,而该唯一物种即为这个属的模式种。
- 重名:该物种学名的种加词与属名(曾经)相同
- 例如:有一名为“Aus”的属建立,而当中有一个物种名为“Bus xus”,其下有一个已被视为无效学名的亚种“Bus xus aus”(最初的命名为“Bus aus”)存在,此时其模式种在不符合前述两条件的情况下则为“Bus aus”。
- 林奈氏重名关系(Linnaean tautonymy):这个属建立时下属多个物种,且这个属的名称在1758年(即《自然系统》第十版出版前)前,就已有其他文献使用该名称去指称特定被归于这个属下的某个特定物种时,在不符合前述三条件下该物种即成为该属的模式种。
- 后续指定:在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状况下,可由后来的其他学者发表专文指定。
在《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与《国际原核生物命名法规》中,仅有下列三种[16][17]:
- 原文指定:作者在原文献中明文指定。
- 单型属:发表时该属只包含一个物种(即单型)。
- 后续指定:若不符合上述两条,则由后来合乎规定的学者后续指定。
由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负责的病毒领域中,其模式种的观念较为模糊,但仍然要求每个新属成立时仍需指定一种物种做为模式种。[18]
引用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67.1条指出,当引用模式种时,必须以其最原先的名称引用,而非其变更后之名称,即使该学名现为异名或被禁用的名称亦同。例如螯龙虾属为弗里德里希·韦伯1795年创建的属,其模式种为1775年约翰·克里斯蒂安·法布里丘斯描述的Astacus marinus,但该名称现被视为是林奈所命名的欧洲螯龙虾(Homarus gammarus)的异名之一,但引用该属模式种时,仍需写作“Astacus marinus Fabricius, 1775”而非“Cancer gammarus Linnaeus, 1758”或“Homarus gammarus (Linnaeus, 1758)”[6]。
《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虽未明确指出如何引用,但于规则十的例三中引用概念也类似动物[16]。而《国际原核生物命名法规》及病毒则没有提及相关内容[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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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见
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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