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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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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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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委员会(Committee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的成立目的是帮助欧盟委员会制定法律提案。

常务委员会是由选民直选选出的欧洲议会议员所组成。每个委员会内设有一位主席和四位副主席,并设有替代委员(Substitute Member)。

委员会主席会从全体委员会成员或永久替代委员中选派报告员(Rapporteur),负责汇编报告。

任命

委员会主席的任命采用汉狄法[1]

立法报告

在立法提案或起草过程中,欧盟委员会会透过“共同决议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与各委员会进行磋商,委员会则会透过撰拟报告、提出修正案的方式向执委会提出建议,如有必要,也会提出决议草案。

若修正案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委员反对,则该修正案将在下次委员会开会时全体表决。

同样的,除非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委员反对,否则委员会可以不提出修正案,直接通过执委会的提案。

非立法报告

委员会也会撰拟非立法报告。指定的报告员负责编写报告,代表委员会将报告呈递给欧洲议会。报告必须包含决议案动议、说明文件,还必须概述财政影响。

自发报告

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其权限撰写报告,不必透过协商。这种报告称为“自发报告”(Own-Initiative Reports),用来提出决议案的动议。

在制定自发报告之前,委员会必须获得主席会议英语Conference of President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nference of Presidents)的同意。主席会议有两个月的决议时间,若是不同意,理由必须加以说明。

跨委员会合作

在起草报告时,委员会可能会针对该主题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尤其是提出的修正草案关系到其他委员会时。被征询意见的委员会将在最终报告中注明。有时主导的委员会(主要委员会)会邀请与该主题相关的委员会(次要委员会)主席和起草人参与讨论并征询意见。

次要委员会所提出的修正案将由负责制定报告的主要委员会投票表决。

如果主席会议决定报告由两个委员会共同负责,则两个委员会须制定共同时间表,并一起负责报告的撰写。

常务委员会列表

2024年7月的常务委员会清单。

更多信息 委员会,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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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委员会

依据欧洲议会规则第175与第176条,议会可随时成立临时委员会,期间不能超过一年。曾经成立的临时委员会有:

2007年4月25日,议员投票通过成立气候变化临时委员会。委员会有一年的时间针对欧盟未来的气候变化政策提出建议,协调欧洲议会在该领域的立场,评估气候变化最新的迹象和预估行动所需的经费。[5]

2009年选后,鉴于2000年代末期经济衰退,议会成立了金融、经济和社会危机特别委员会英语European Parliament Special Committee on the Financial, Economic and Social Cr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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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

欧洲议会议员也会组成代表团,前往欧盟以外的各个议会,并与欧盟候选国成立联合议会委员会(Joint parliamentary committee)。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欧盟联合议会大会(ACP-EU Joint Parliamentary Assembly)、欧洲-拉丁美洲议会大会(Euro-Latin Americ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6] 和欧洲-地中海议会大会(Euro-Mediterrane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也有代表团派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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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主席会议与代表团主席会议

议会的两大团体是委员会主席会议(Conference of Committee Chairmen)和代表团主席会议(Conference of Delegation Chairmen)。委员会主席会议是议会的政治机构,致力于促进各委员会之间更好的合作,由所有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主席组成。代表团主席会议是议会的政治机构,定期审议有关议会间代表团和议会联合委员会代表团的所有运作事项。他们可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另外,主席会议与欧洲议会事务局可指派他们执行特定任务。[8][9]

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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