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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
欧洲联盟导入的环保关税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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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英语: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是种环保关税,针对输入欧盟的钢铁、[1]水泥和某些电力[2]等碳密集型产品予以征收。[3]它包含于欧洲绿色协议之中。[4]于2023年5月17日生效,[5]预备于2026年开始实施,但相关进口者自2023年8月即须开始报告与注册。[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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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CBAM证书的价格与2005年推出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碳配额(参见碳定价)市场价格挂钩。[11][12]制定CBAM的目的在防止于没碳定价机制的国家中发生碳泄漏情事,[13]同时也会停止提供免费碳配额给欧盟中的一些碳密集产业。此类措施应有加速气候变化缓解进程的作用。[14]
欧洲联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于2022年12月达成临时性政治协议后,预计CBAM将于2023年10月1日生效,并依循下述几个阶段进行:
从2023年10月到2025年底的过渡阶段:针对铝、水泥、电力、化学肥料、氢气和钢铁等6项大交易数量的碳密集型行业产品,进口商需要报告产品相关温室气体排放量。监管机构在此过渡阶段也会研究是否可将其他产品加入清单中,例如前述6项的某些下游产品。 从2026年初开始,这6项产品的进口商将开始根据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碳配额价格,为产品缴纳边境碳税(环保关税)。 到2030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涵盖的所有品项在进口时均须缴纳边境碳税。 到2034年,将全面取消欧盟相关产业的免费碳配额,全面实施CBAM之后,欧洲本地公司与进口商之间将不会有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存在。 [5][15][14]
为解决发生碳泄漏的"双输"局面,[16]即欧盟产业因采取气候行动而普遍丧失竞争力,从气候保护的角度看未因此得到任何好处,CBAM要求目标商品的进口商须购买足够数量的"CBAM证书"以涵盖其输入产品中隐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CBAM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产生碳泄漏,而会对所涵盖的进口产品征收与EU ETS下对欧盟内部生产商征收的相同碳价格。换句话说,欧盟将让进口商承担与欧洲生产商相同的监管成本。
根据CBAM第6条,进口商必须制作"CBAM申报",其中包含货物数量、内含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边境碳税缴纳证明。
附件一将要征收边境碳税的商品列出,包括水泥、电力、化学肥料(如硝酸、氨、钾)、钢铁(包括罐、桶、货柜)和铝。
附件二明确指出CBAM不适用于欧洲经济区中的四个非欧盟成员国,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
附件三列出计算隐含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进口商被要求为其进口产品中的隐含排放量支付税款,取得CBAM证书,而增加其成本,因之其盈利能力会被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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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欧盟实施CBAM的目的是为解决碳泄漏问题,让欧洲企业能与来自欧盟以外,但缺乏碳定价机制的经济体所生产的廉价商品进行公平竞争。预计受CBAM影响最深的贸易伙伴将会是俄罗斯、中国、土耳其、乌克兰、巴尔干半岛国家以及莫桑比克、津巴布韦和喀麦隆。[17]此机制容许欧盟可单方面对来自不符合欧盟环境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碳税。
然而在执行CBAM时需要一恰当合规框架以确保透明度、准确性和有效性。首先是欧盟应制定明确、客观的环境标准,企业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才能避免受到征税。而这类标准应根据国际公认的方法和基准制定。此外,还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反映气候变化缓解领域的最新技术进展。有此标准后,欧盟可确保相关企业清楚了解需要如何配合CBAM的要求。
其次是欧盟应要求企业提交有关碳排放和能源消耗的详细数据,数据须经独立第三方验证,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未能提供准确数据的企业应受到惩处和罚款。欧盟还应建立一报告框架,让企业能以标准化和一致性的方式报告其碳排放和能源消耗。报告框架应与现有的国际标准相容。
第三,欧盟应建立健全的核实和执行机制,以确保CBAM要求能被遵守。也应包括定期审核企业排放资料,以及对其生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不合规的企业应受到制裁,例如罚款、扣押产品或排除其与欧盟市场交易的资格。此外,欧盟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厉害相关者如非政府组织或竞争对手举报可疑的碳排放,或其他可能违反CBAM规定的行为。[18]

根据渥太华大学的两位法律学者表示欧盟应确保CBAM与各国在世贸组织 (WTO) 下的国际义务一致,[19]表示该机制不应歧视任何特定国家或违反自由贸易原则。欧盟也应与其贸易伙伴(包括中国和美国等主要排放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以确保CBAM符合全球气候目标,且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紧张局势或贸易争端。[20]

已经或预定将实施碳交易
已经或预定将征收碳税
考虑施行碳交易或碳税
如果欧盟以外的国家已经或将制定自己的碳定价政策,"这些国家将可不用负担欧盟的边境碳税,并将获得的碳定价收入保留,以供该国自己的脱碳措施使用"。[21]
边境碳税尚未被提议适用于其他的广泛产品或服务,例如汽车、服装、食品和动物产品(包括导致森林砍伐的产品)、航运、航空或需进口的天然气、石油和煤炭。
有人认为CBAM不仅可让公司减少排放,还可激励其他国家(例如缺乏联邦级碳定价机制的美国)[22]建立类似机制以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3] to create similar mechanisms.[24][25][26]一些研究报告撰写者甚至认为(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诺德豪斯所提)CBAM是成立全球气候俱乐部的起点。[27][28][29]
截至2023年11月,印度工商部部长比尤西·果耀称其正考虑征收印度本身的碳税,以将收入保留在自己的国家财政预算中。[30]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报告,CBAM只会减少一点点排放量(且很快就会被碳密集型产业增加的排放所抵消),同时会损害欧盟的进口。报告指出"实施减排技术共享的机制会比CBAM更为有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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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一位法律学者表示,欧盟应向最不发达国家(LDC)提供足够的支持,帮助他们遵守CBAM。措施有技术援助、能力建构或提供财务激励以投资于低碳技术。欧盟透过此类支持可确保企业拥有向低碳经济转型所需的资源和知识,同时又可避免碳泄漏的风险。[32]另一位研究报告撰写者提出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型需要技术和投资,因而发达国家需要对全球南方(Global South,参见南北分歧)国家进行投资。提出的解决方案包括技术转移和永续金融。[33]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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