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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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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體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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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保護法》是日本于1948年7月13日颁布的一项法律,主要规定了通过绝育手术及堕胎的手段保护母亲健康的有关事项。

事实速览 母体保護法, 編號 ...

该法律最初名为《优生保护法》,参照纳粹德国的《绝育法》 旨在通过对患有疾病的人实施绝育手术,以防止该类人产生后代。该法當時规定实施手术可不经本人同意。日本共有约2.5万名残疾人被实施绝育手术,其中约1.65万人为强制。[1]

1996年,改名《母体保護法》,刪除有人權問題之規定,包括優生學思想下制定的強制絕育條文等。2019年4月24日,《強制不妊救濟法日语旧優生保護法に基づく優生手術等を受けた者に対する一時金の支給等に関する法律》施行,向受害者道歉及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2]2019年5月,仙台地方裁判所裁定舊優生保護法違憲。[3]

儘管《刑法》第212條規定有堕胎罪日语堕胎罪,但本法第14條規定因「身體或經濟理由」或非自願懷孕可由母体保護法指定医師日语母体保護法指定医師進行墮胎手術。實務中醫生不會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經濟困難,只要聲稱有「經濟理由」,不論實際原因是胎兒疾病、單純不想生或是其他,都可以自由選擇墮胎,故有意見認為刑法堕胎罪事實上已被架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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