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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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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保護法》是日本于1948年7月13日颁布的一项法律,主要规定了通过绝育手术及堕胎的手段保护母亲健康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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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最初名为《优生保护法》,参照纳粹德国的《绝育法》 旨在通过对患有疾病的人实施绝育手术,以防止该类人产生后代。该法當時规定实施手术可不经本人同意。日本共有约2.5万名残疾人被实施绝育手术,其中约1.65万人为强制。[1]
1996年,改名《母体保護法》,刪除有人權問題之規定,包括優生學思想下制定的強制絕育條文等。2019年4月24日,《強制不妊救濟法》施行,向受害者道歉及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2]2019年5月,仙台地方裁判所裁定舊優生保護法違憲。[3]
儘管《刑法》第212條規定有堕胎罪,但本法第14條規定因「身體或經濟理由」或非自願懷孕可由母体保護法指定医師進行墮胎手術。實務中醫生不會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經濟困難,只要聲稱有「經濟理由」,不論實際原因是胎兒疾病、單純不想生或是其他,都可以自由選擇墮胎,故有意見認為刑法堕胎罪事實上已被架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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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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