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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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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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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0年(1921年)4月1日日本政府公布法律第三号,正式名称为《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日语: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たいわんにしこうすへきほうれいにかんするほうりつ),简称为《法三号》,大正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适用于台湾,将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于台湾者以敕令定之,台湾总督所制定之律令则只具有补充的地位,只有在台湾有需要,而本土没有这种法律,或台湾的特殊情况,本土的法律不适合施行于台湾的情形下,才采用制定律令的办法。至此,总督的立法权被削弱,本法则一直施行到日本战败为止。

更多信息 原文, 译文 ...
事实速览 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 通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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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国宪法》、《三一法
大日本帝国政府台湾总督府

台湾宪法性文件
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大日本帝国政府台湾总督府
后继文件: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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