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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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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校董会是指香港所有根据《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条例》的第IIIB部而成立的校董会。根据上述条例成立的校董会,是法人代表,并且会得到香港教育局根据本章第40BN条而发出的法团证明书。
教统局希望透过强制学校成立法团校董会,使学校校董会变成学校的不同持分者所掌管。法团校董会的出现,使办学团体原来的资助及管理的角色分开:办学团体变成只负责提供资助,而学校的管理则由学校的不同持分者组成的法团校董会负责。一方面避免学校行政被少数人士操控,减少利益输送的机会[1]另外亦有助提高学校行政的透明度[1]。
不过,教会学校普遍担心容许教会以外人士参与校政,会使学校的教会背景聊备一格,失去与其他非教会学校的优势。
缘起
支持理据
家长能扮演监察者与家校沟通的桥梁角色,能升办学效能与透明度[2]
反对理据
家长未必有足够专业知识的组织承诺参与校政,而家长校董本身存在角色冲突[2]。部分与学校办学理念不同,过度干涉或过度保护孩子的家长,则可能透过法团校董会增加对学校的影响力[3]。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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