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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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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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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诉讼过程中整理资料、研究法律问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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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与法官助理合影。

各地制度

各国法官助理制度略有不同,下文以中华民国与美国为例介绍: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现行法官助理制度规定在《法院组织法》中,工作内容是“承法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1]法官助理属约聘人员,一年一聘。[2]

法官助理制度从1998年开始实施[3],最初仅设于最高法院[4]。后来,高等法院与地方法院也设置了法官助理[5]。法官助理协助法官整理卷宗、证物等资料[6],办理事前审查、法律资料搜集与分析[2],也处理一些行政事务。[7]

截至2022年5月,中华民国共有1,069名法官助理与2,127名法官,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的规划中,要让每一名法官都能配置一名法官助理。[8]

美国

美国的法官助理称为“律政书记”(law clerk),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的重要协助者。其制度始于19世纪末期,一开始只在联邦最高法院设置,1920年代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普遍已经设置。到了2000年代,联邦地方法院、各州法院等各审级,多已设置律政书记。[9]:126-127

1名法官配置1至4名律政书记。律政书记的工作多样、繁重,包含:替法官研究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整理诉讼案件的事实与争点、制作汇整完备的备忘录(memorandum)给法官、编辑裁判原本、联系当事人律师安排预审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声请案件的开庭(motion hearing)与正式公判时程(trail schedule)等。[9]:127

律政书记多为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工作为期1至2年,部分州法院则是设置职业律政书记职位。在美国,律政书记职缺竞争激烈,往往是优秀的法律系学生担任(例如成绩优异,及编辑过法学论丛英语Law review),其工作经历也对日后职涯有所助益。[9]:127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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