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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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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bench trial;无陪审员审判)是仅由法官审判,而没有陪审团来陪审之法庭审判。[1]该法律术语最适用于与简易程序罪行有关的任何行政听证会,以此为区分的审判类型。许多法律制度(欧陆法系伊斯兰教法)对大多数或所有的案件,或者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会使用法官审判。

在陪审团作出裁断英语verdict的同时,法官在仅有法官的审判中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英语Trier of fact[2]

英国

英格兰与威尔士

所有民事审判都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一位独立的法官(通常称为地区法官)审理;而更严重的案件或上诉,则是由巡回法官来审理

简易刑事审判可由单一地区法官(治安法院)、或至少两名,但通常为三名治安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

于2003年刑事法第47条确实允许对可起诉罪行进行法官审判、不过很少使用,自立法以来只进行了两次法官审判。[3]

注释

参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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