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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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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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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办公室(葡文:Gabinete para a Reforma Jurídica,缩写GRJ)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个已撤销的政府部门,负责在检讨重大法典、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他重要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法规草拟中央机制的职能。

事实速览 法律改革办公室, 机构概要 ...

法律改革办公室于2005年3月14日成立,由行政法务司监督,由一名主任领导及由两名副主任辅助。

2011年1月1日,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2010号行政法规,法律改革办公室与国际法事务办公室合并成为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负责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统筹立法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检讨并草拟重大法典及主要法律制度,以及进行国际法事务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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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例

  • 第5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2005年3月1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设立 《法律改革办公室》。

  • 第19/2005号行政命令(2005年5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行政长官在 "法律改革办公室"事务范围内的执行权限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

  • 第13/2005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2005年5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若干权限转授予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

  • 第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2007年2月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将法律改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职责

  • 编制有关法规草拟的研究及准备工作;
  • 拟备法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 联系及协调参与法规草拟工作的各公共部门及实体;
  • 协助规划、跟进及评估用以完善法律制度的措施,收集、处理及评估公共机关及部门的意见,以及由“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从公众或相关专业人士收集的意见;
  • 有条理及系统地设立法律人员的数据库及对之进行管理;
  • 执行以上各项未载明但经行政长官命令进行且属其总体职务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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