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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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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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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英语: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赦免等事实,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下称洞穴奇案一)。其后萨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个法官提出九种额外的法哲学观点(下称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 ),此案曾被达玛窦(Anthony D'Amato)称为法理学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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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假设的案例涉及一群洞穴探险者,他们在洞穴塌方后被困,面临饿死的危险。该案例探讨了获救的幸存者为了生存而杀死并吃掉一人后法律应如何对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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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一(原著)

案情

五位探险队员由于山崩被困洞穴,无法脱困。营救行动持续数天,期间有十名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丧生。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得知他们必须再坚持至少十天才有可能被救出。然而,距离山崩已过去二十三天,他们的食物不足以继续维持。在食物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被困者们询问专家,如果他们食用其中一位同伴,是否有可能延长生存时间。专家告诉他们,这样做可能会让他们多活十天。讨论后,被困者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位牺牲者。在此过程中,威特莫尔表现积极,首先提出吃人的方案和抽签方案,但在最后时刻撤回了自己的提议,希望再等一周。尽管如此,其他同伴在询问他是否对于掷骰子有异议后替其掷骰子,最终威特莫尔抽中,其被其他人杀害并食用。救援在第三十二天成功,探险队员们被指控犯谋杀罪。对此,初审法院判处有罪并处死刑,被告人上诉至最高法院审议。大法官在这此案中没有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判词

更多信息 法官, 论点 ...

结局: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刑。

法官的观点

更多信息 法官, 判案原则 ...

洞穴奇案二(萨伯的续篇)

案情

  •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他承认当时也是洞中其中一员,尽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
  • 由于他在拘捕前从营地逃脱,故免于被控脱逃罪
  • 洞穴奇案一由于未获大多数法官意见一致通过,故是未决裁决,不足成为有罪先例
  • 在这五十年间,曾有人因洞穴奇案一案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建议,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自主判断的权力),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文一目了然,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法条与五十年前毫无二致,参照洞穴奇案一书台湾版77页

法官的判词

更多信息 法官, 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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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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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Suber, Peter.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London: Routledge. 1998.
  • Butler, Paul; Dershowitz, Alan; Easterbrook, Frank; Kozinski, Alex; Sunstein, Cass; West, Robin.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Revisited. Harvard Law Review: 1876–1923. JSTOR 1342398. doi:10.2307/1342398.
  • Porciello, Andrea. Il caso degli speleologi di Lon L. Fuller e alcuni nuovi punti di vista. Un approccio alla filosofia del diritto attraverso dieci pareri di fantasia, Rubbettino, 2012.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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