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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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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按察使,全称为浙江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又称浙江按察使司按察使。清朝正三品文官,是清代浙江省的刑名司法和驿传吏治等事务的最高长官,驻扎在浙江的杭州府(今浙江省杭州市),受浙江巡抚和闽浙总督管辖。管理底下的十一府、一直隶厅(共计三厅、一州、七十五县)的官员。
顺治二年十一月三十日(1646年1月16日),调直隶井陉道副使刘自纮,为浙江按察使司副使、管按察使事。[1]末代浙江按察使为李传元。
收入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官员薪俸后,浙江按察使的年俸为正三品的俸银和俸米。而后到了雍正初年的养廉银制度及之后的一系列更动中规定了浙江按察使的养廉银为每年白银4000两[2]。
属员
历任浙江按察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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