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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1976年國際海事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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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亦称1976年伦敦公约(英语:London Convention of 1976)[2],是1976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英国伦敦通过,于1986年12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3][4]
内容
公约对责任限制及其权利、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和分配等作了规定。公约对有关人身伤亡的索赔规定了至少33.3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度(吨位不超过500的船舶),对其他索赔规定了至少16.7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度。[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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