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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遣返公约
1928年生效的公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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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遣返公约(英语: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C023)。[1][2]公约于1928年4月16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第三条规定海员在受雇期间或在受雇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其雇用港口的权利;
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已被(适当)遣返:
- 海员在一船上获得适宜的工作,该船系向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航行者;
- 海员在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或在一临近港口,或在船舶开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公约[4]第四条声明了四种例外,此四种情况的海员滞留者不得令其负担遣返费用:
- 在船上服务时遭受伤害;
- 船舶失事;
- 非故意或过失而得疾病;
- 由于不能由海员负责的事由的解雇。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7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缔约国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仅对13个国家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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