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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遣返公约

1928年生效的公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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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遣返公约(英语: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C023)[1][2]公约于1928年4月16日生效。[3]

事实速览 海员遣返公约, 签署日 ...

内容

公约[4]第三条规定海员在受雇期间或在受雇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其雇用港口的权利;

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已被(适当)遣返:

  1. 海员在一船上获得适宜的工作,该船系向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航行者;
  2. 海员在其本国或其受雇用港口,或在一临近港口,或在船舶开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公约[4]第四条声明了四种例外,此四种情况的海员滞留者不得令其负担遣返费用:

  1. 在船上服务时遭受伤害;
  2. 船舶失事;
  3. 非故意或过失而得疾病;
  4. 由于不能由海员负责的事由的解雇。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47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缔约国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仅对13个国家生效。

 墨西哥(1934)是唯一一个加入之后主动退出的国家。[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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