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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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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5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设立滁州市、巢湖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82)国函字257号)批准撤销滁县,设立县级滁州市,以原滁县的行政区域作为滁州市行政区域,由滁县地区管辖,并作为滁县地区专员公署驻地[1][2]。
1992年12月20日,国务院以国函〔1992〕201号批准撤销滁县地区、县级滁州市,设立地级滁州市,同时设立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管辖原县级滁州市的行政区域[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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