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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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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为满洲国法律上的立法机关,不过因为未实施立法院议员选举之故,并未正式设立。
概要
立法院采用一院制,并根据《组织法》第5条“皇帝依据立法院之决议行使立法权”行事。权限相似于日本的帝国议会。
不过组织法第16条亦规定“立法院的组织依据其他法律所定而行”,于正式开设前先于立法院设置秘书厅,立法院院长并由赵欣伯担任。
之后随着定立《满洲国宪法》的风潮退去,直到最后都未起过议会之机能,其作用实际上仅限于正式批准满洲国国务院的决定。
首长
1934年10月后,立法院首长为秘书厅秘书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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